媒體如何報道恐怖事件?明文規定不能隨便來 鄭言江:有人認為《實施辦法》的出臺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媒體在報道恐怖事件時的新聞自由,您怎么看這個問題? 秦維:這不僅僅是我國和新疆要求這樣做,國外很多國家都在這樣做,有時候他們比我們做得更細更好。對于媒體報道恐怖事件,實施辦法規定了一條,那就是統一由自治區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來發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編造、傳播虛假恐怖事件信息。所謂的新聞自由,也只能是在一定范圍內的自由,絕不是胡編亂造自由。如果一個人連整個事件的來龍去脈都沒弄清楚怎么回事,一定不能夠僅憑道聽途說就采寫和刊發新聞稿件。對于那些胡編亂造的,如果構成行政處分,就進行行政處罰;如果觸犯法律,那就追究法律責任。 反恐維穩,沒有無關的人員,所有公民都有義務 鄭言江:各族干部群眾應當如何對待這個實施辦法?面對暴恐活動或暴恐事件應當怎樣正確對待? 秦維:法律的生命在于實施。自治區各級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企事業單位、各類學校,社會各界以及各族群眾都要把這個法規的學習宣傳個貫徹實施作為重要職責,認真做好防范、打擊恐怖主義活動、極端主義活動和維護社會穩定的各項基礎性工作。 反恐維穩,沒有無關的地區,沒有無關的部門單位,沒有無關的人員,是所有公民的應盡義務。反恐怖主義,是一場人民戰爭。為了鼓勵所有公民積極參與反恐,實施辦法第十一條專門做出了這樣的規定:對于報告恐怖活動和極端主義活動情報信息線索,協助防范、制止恐怖活動或者在反恐怖主義、反極端主義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陳彤:首先,我們要充分認識宗教極端思想和暴力恐怖活動的嚴重危害和罪惡本質,筑牢反恐維穩的思想防線。 其次,應當了解和掌握國家《反恐怖主義法》和自治區實施辦法的相關規定,不斷提高依法打擊恐怖主義、依法維權維穩的能力和水平。 最后,應當深刻認識個人利益和社會利益、個體自由和國家安全的辯證關系,以“講法治、講秩序”的態度行使權利、履行義務、表達訴求,避免權利和自由的濫用,不給極端思想和恐怖主義的傳播蔓延提供任何可乘之機。 |
相關閱讀:
- [ 08-04]廣西中越邊境舉行反恐演習 確保中國-東盟博覽會順利舉行
- [ 08-02]意大利嚴密反恐 驅逐一涉恐巴基斯坦籍公民
- [ 07-29]日本《警察白皮書》聚焦國際反恐 對前景擔憂
- [ 07-26]德國7天4起血腥案 反恐形勢亮紅燈
- [ 07-20]土耳其防長說將繼續與美進行反恐合作
- [ 07-20]歐洲需建立“全民反恐”的天羅地網
- [ 07-19]八成歐洲民眾認為歐盟應更多地投入反恐
![]() |
![]() |
![]() |
打印 | 收藏 | 發給好友 【字號 大 中 小】 |
信息網絡傳播視聽節目許可(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移動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證號:1310572 廣播電視節目制作經營許可證(閩)字第085號
網絡出版服務許可證 (署)網出證(閩)字第018號 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 閩B2-20100029 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閩)-經營性-2015-0001
福建日報報業集團擁有東南網采編人員所創作作品之版權,未經報業集團書面授權,不得轉載、摘編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傳播
職業道德監督、違法和不良信息舉報電話: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 舉報郵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聞道德委舉報電話: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