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門:推行機動車排放異地檢驗 不得指定檢驗機構
2016-08-11 19:20:33??來源:環境部網站 責任編輯:李霖 孫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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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強化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監督管理 (九)強化新生產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監督管理。環境保護部不再對新生產機動車排放污染申報檢測機構進行核準。新生產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應當依法通過資質認定(計量認證),使用經依法檢定合格的機動車排放檢驗設備,按照國家標準和規范進行排放檢驗,與環境保護部機動車排污監控中心聯網,并在2016年底前實現新生產機動車排放檢驗信息和污染控制技術信息實時傳送。 (十)推進在用車排放檢驗機構規范化聯網。省級環保部門應按照《大氣法》和國家有關規定,對在用車排放檢驗機構不再進行委托,對機構數量和布局不再控制。在用車排放檢驗機構申請與環保部門聯網時,應向當地地級城市環保部門主動提交通過資質認定(計量認證)、設備依法檢定合格的相關材料,地級城市環保部門對符合環境保護部機動車環保信息聯網規范等要求的檢驗機構應予聯網,并公開已聯網的檢驗機構名單。 (十一)加強排放檢驗機構監督管理。環保部門可通過現場檢查排放檢驗過程、審查原始檢驗記錄或報告等資料、審核年度工作報告、組織檢驗能力比對實驗、檢測過程及數據聯網監控等方式加強檢驗機構監管,推進檢驗機構規范化運營。認證認可監管部門應加強檢驗機構資質認定監督管理,重點加強技術能力有效維持以及管理體系有效性的監管,確保檢驗數據質量。環境保護和認證認可監管部門對排放檢驗機構實行“雙隨機、一公開”(隨機抽取檢查對象、隨機選派執法檢查人員、及時公開查處結果)的監管方式,依法嚴肅查處違法的排放檢驗機構。 (十二)強化排放檢驗機構主體責任。排放檢驗機構應按照《大氣法》要求通過資質認定(計量認證),使用經依法檢定或校準合格的設備,定期進行設備維護保養,按照相關規范標準進行機動車排放檢驗,對檢驗結果承擔法律責任,接受社會監督和責任倒查。排放檢驗機構應對受檢車輛的污染控制裝置進行查驗,重點加強營運車輛及重型柴油車環保配置查驗。對偽造檢驗結果、出具虛假報告的檢驗機構,環保部門暫停網絡聯接和檢驗報告打印功能,并依照《大氣法》有關條款予以處罰;違反資質認定相關規定的,認證認可監管部門依據資質認定有關規定對排放檢驗機構進行處罰,情節嚴重的撤銷其資質認定證書。省市環保部門應將在用車排放檢驗機構守法情況納入企業征信系統,并將有關情況向社會公開。 (十三)加強檢驗數據統計分析。各地環保部門應加強機動車排放檢驗數據分析,核查檢驗數據異常情況,分析查找原因。對于排放檢驗中發現的排放超標數量大、比例偏高的車型,地級城市環保部門應逐級上報。省級環保部門應視具體情況啟動調查機制,確認該車型新生產車輛是否超標排放,依法進行處理,并報告環境保護部。 (十四)嚴格執行政府部門不準經辦檢驗機構等企業的規定。要正確處理政府與市場的關系,全面推進排放檢驗機構社會化,嚴格執行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嚴禁黨政機關和黨政干部經商、辦企業等規定。環保部門及其所屬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一律不得開辦檢驗機構、參與檢驗機構經營。對已經開辦、參與或者變相參與經營的,要立即停辦、徹底脫鉤或者退出投資、依法清退轉讓股份。 五、加快機動車環保監管能力和隊伍建設 (十五)加強機動車環境監管能力建設。加快推進機動車環境管理機構標準化,提高機動車污染防治能力和水平。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城市環保部門,應按照《全國機動車環境管理能力建設標準》中關于機動車環境管理機構硬件設備標準和綜合業務平臺建設標準要求,逐步提高機動車污染防治監管水平。加大業務培訓力度,提高監管執法人員業務技能。 (十六)加快推進全國機動車環保信息聯網。各地環保部門要加快機動車環保信息聯網建設工作進度,對在用車排放檢驗實施在線監控,實現檢驗數據實時傳輸、及時分析處理。2016年底前,各排放檢驗機構應與環保部門實現數據聯網,京津冀及周邊地區、長三角、珠三角等重點區域要率先實現國家、省、市三級聯網。2017年底前,建成國家、省、市三級聯網的機動車排污監控平臺。 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此前與本文件規定不符的以本文件為準。環境保護部《關于印發〈機動車環保檢驗管理規定〉的通知》(環發〔2013〕38號)同時廢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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