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規與問責——習近平從嚴治黨“利器”
2016-08-13 08:08:37? ?來源:新華網 責任編輯:唐麗萍 唐麗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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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月13日,中共中央總書記、國家主席、中央軍委主席習近平在中國共產黨第十八屆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第五次全體會議上發表重要講話。新華社記者李濤攝 在十八屆中央紀委五次全會上,習近平提出修訂廉潔準則和紀律處分條例的重要任務,極大推動了黨內制度建設與時俱進?!吨袊伯a黨問責條例》印發后不久,習近平又主持召開中央政治局會議,決定將制定新形勢下黨內政治生活若干準則,修訂《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 三年多來,黨內制度建設已經步入快車道。從第一部正式公開的黨內“立法法”《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制定條例》和備案程序、第一個黨內法規制定工作的五年規劃,到黨內法規的首次清理……若干個“第一次”體現出的就是習近平對黨內制度建設的一貫要求: “黨的紀律規定要根據形勢和黨的建設需要不斷完善,確保系統配套、務實管用,防止脫離實際、內容模糊不清、滯后于實踐?!?/p> 取法于上,細化“總規矩” 鄧小平曾說:“制度好可以使壞人無法任意橫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無法充分做好事,甚至會走向反面?!?/p> 如何建立好制度?制度建設有何遵循? 首先就是遵循黨章。黨章是黨的根本大法,是管黨治黨的總規矩,也是制定黨內其他制度的根本遵循。 2012年11月16日,剛剛擔任總書記的習近平就發表了《認真學習黨章 嚴格遵守黨章》的重要講話,要求全黨牢固樹立黨章意識,真正把黨章作為加強黨性修養的根本標準,作為指導黨的工作、黨內活動、黨的建設的根本依據,把黨章各項規定落實到行動上、落實到各項事業中。并突出強調,建立健全黨內制度體系,要以黨章為根本依據。 十八大以來中央制定出臺的數十件重要黨內法規,察其本質,就是對黨章規定的細化、具體化,以及對黨章權威性和嚴肅性的鞏固和維護。 習近平認為,“取法于上,僅得為中;取法于中,故為其下”,采取什么樣的標準,就有什么樣的效果。 因此,習近平對制度建設的要求一是“嚴”,二是“實”。 公民不能違反的法律底線不同于黨員的紀律底線,如果紀法不分,勢必造成“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階下囚”的不良后果。習近平始終強調,“要堅持紀嚴于法、紀在法前”,“用紀律管住全體黨員”。 另一方面,制度不在多,而在于精,在于務實管用,突出針對性和指導性。習近平形象地說,“牛欄關貓是不行的”。如果空洞乏力,起不到應有的作用,再多制度也會流于形式。必須搞好配套銜接,把制度的籠子不斷扎緊扎密。 問責制度,連接各項黨規黨紀,貫通工作上下左右,等于為“籠子”加固上鎖。 有責必問,防范“破窗效應” “人心似鐵,官法如爐”。身為黨員,鐵的紀律必須執行。習近平反復告誡,“綱紀不彰,黨將不黨,國將不國”;黨紀國法不能成為“橡皮泥”、“稻草人”。 明制度于前,重威刑于后?!包h紀就是紅線,處分就是懲戒”。要讓制度、紀律成為帶電的“高壓線”,問責是重要抓手。近年來,中央先后對山西塌方式腐敗、湖南衡陽和四川南充拉票賄選案等嚴肅問責,中央紀委通報曝光河南新鄉市委和市紀委原主要負責人履行“兩個責任”不力等問題。截至今年5月底,全國共對4.5萬余名黨員領導干部作了責任追究。 “動員千遍不如問責一次”,《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印發后,有責必問、問責必嚴的強烈信號進一步釋放出來。條例規定了7種問責方式,倒逼責任落實,既追究主體責任、監督責任,又追究領導責任,其核心思想就是“有權必有責、有責要擔當、失責必追究”。 條例第十條明確規定的“終身問責”,更是對“越紅線”“踩雷區”者有強大的震懾作用。 管黨治黨從寬、松、軟走向嚴、緊、硬的實踐證明,沒有免罪的“丹書鐵券”,也沒有御封的“鐵帽子王”。制度面前,任何人都不要心存僥幸。 要讓制度的利器始終高懸,習近平語重心長地提了五個“不”: “不以權勢大而破規,不以問題小而姑息,不以違者眾而放任,不留‘暗門’,不開‘天窗’,堅決防止‘破窗效應’?!?/p> 七一講話中,他更明確表示,從嚴治黨、作風建設“要從中央政治局常委會、中央政治局、中央委員會抓起,從高級干部抓起”。 《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的施行表明,制度建設正在實踐中不斷推進。全面從嚴治黨永遠在路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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