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組織稱環境公益訴訟未在全國鋪開 僅14省份受理
2016-08-22 06:57:10? ?來源:法制日報 責任編輯:陳瑋 李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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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記者 郄建榮 2015年是新環保法實施元年,也是社會組織參與環境公益訴訟主體資格被正式確認元年。但是,環境公益訴訟并未出現“井噴”。自然之友法律與政策倡導總監葛楓今日向《法制日報》記者透露,2015年,由社會組織所提出的環境公益訴訟只有37起。 葛楓介紹說,環境公益訴訟的個案數量相較新環保法之前大幅上升,但是相較我國嚴重的環境現狀,這個數量還太少。同時,環境公益訴訟制度的實施尚未在全國范圍內鋪開。 在葛楓看來,新老法律不銜接的問題,環境公益訴訟中的生態環境修復和損害賠償費用的如何使用管理及監督等都亟待解決。 北京大學法學院法學博士、副教授王社坤以及北京大學環境科學與工程學院碩士馬榮真則認為,絕大部分環保組織的訴訟能力和訴訟意愿都較低也是一個不能忽視的問題。 環保組織環境公益訴訟仍有門檻 據自然之友統計,2015年,包括自然之友、中華環保聯合會、中國生物多樣性保護與綠色發展基金會(以下簡稱綠發會)等9家環保組織共提起環境公益訴訟37起。其中,6起在當年審結。 據葛楓與自然之友法律與政策倡導項目主任王惠詩涵介紹,提起環境公益訴訟的9家環保組織中除了貴陽公眾環境教育中心、中華環保聯合會和自然之友在新環保法實施之前提起過環境公益訴訟外,另外6家是首次擔當環境公益訴訟的原告。 葛楓透露,據自然之友不完全統計,目前,在各地從事環境保護相關公益活動的民間環保組織中約有30余家符合環境公益訴訟起訴資格,而其中有意愿提起環境公益訴訟的組織并不多。 從事環境公益訴訟的環保組織普遍認為,相比我國嚴重的環境現狀,環境公益訴訟案件數量仍太少。 “除了個別環保組織外,絕大部分環保組織的訴訟能力和訴訟意愿都較低?!痹谕跎缋ひ约榜R榮真看來,環保社會組織中的法律專業成員較少;部分還都是志愿者;從事環境法律服務的專職成員,投入到環境公益訴訟中的時間和精力難以保證。 葛楓認為,法律對主體資格有比較嚴格的限制也是一個原因。她說,盡管新環保法已經明確了社會組織的公益訴訟主體資格,但是,實際訴訟過程中,一些案件仍然遇到“門檻”問題。“2015年12月,針對云南昆明大型煉油項目,自然之友提起的重大風險預防性訴訟,已按要求提交補正材料,目前仍在等待結果。”葛楓告訴《法制日報》記者,就2010年大連“7·16溢油事件”,大連市環保志愿者協會也曾提起環境公益訴訟,但是,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葛楓透露,2015年3月,自然之友提起的重慶渣堆水污染案和內蒙神華煤制油項目草原生態破壞案至今沒有收到法院的任何回復。 究其原因,葛楓與王惠詩涵認為,各地法院對民事訴訟法、新環保法及相關司法解釋中的環境公益訴訟主體資格的規定理解不一?!坝械淖鱿拗菩缘睦斫?,有的做寬松式理解?!彼齻兘ㄗh,在目前只有少數幾家環保社會組織有意愿有能力提起環境公益訴訟的現實狀況下,對其主體資格的法律規定不宜做過多的限制性解釋。 同時,她們認為,在環境保護與經濟發展沖突比較明顯時,環境司法如何能夠保持獨立,不受行政等各方力量的影響是關鍵。此外,目前,社會組織發展的還不成熟,很多地方的法院對社會組織的了解有限,因此會十分謹慎的對社會組織進行資格審查,這也影響了法院受理環境公益訴訟。 葛楓與王惠詩涵提出,不能再為環境公益訴訟立案設置門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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