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8月23日電 據(jù)中國政府網消息,國務院辦公廳近日發(fā)布《關于建立國有企業(yè)違規(guī)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制度的意見》。《意見》擬明確責任追究處理方式,根據(jù)資產損失程度、問題性質等,對相關責任人采取組織處理、扣減薪酬、禁入限制、紀律處分、移送司法機關等方式處理。同時,《意見》還提出, 《意見》擬要求,根據(jù)資產損失程度、問題性質等,對相關責任人采取組織處理、扣減薪酬、禁入限制、紀律處分、移送司法機關等方式處理,處理方式可以單獨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一是組織處理。包括批評教育、責令書面檢查、通報批評、誡勉、停職、調離工作崗位、降職、改任非領導職務、責令辭職、免職等。 二是扣減薪酬。扣減和追索績效年薪或任期激勵收入,終止或收回中長期激勵收益,取消參加中長期激勵資格等。 三是禁入限制。五年內直至終身不得擔任國有企業(yè)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 四是紀律處分。由相應的紀檢監(jiān)察機關依法依規(guī)查處。 五是移送司法機關處理。依據(jù)國家有關法律規(guī)定,移送司法機關依法查處。 《意見》提出,國有企業(yè)發(fā)生資產損失,經過查證核實和責任認定后,除依據(jù)有關規(guī)定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外,應當按以下方式處理: 一是發(fā)生較大資產損失的,對直接責任人和主管責任人給予通報批評、誡勉、停職、調離工作崗位、降職等處理,同時按照以下標準扣減薪酬:扣減和追索責任認定年度50%—100%的績效年薪、扣減和追索責任認定年度(含)前三年50%—100%的任期激勵收入并延期支付績效年薪,終止尚未行使的中長期激勵權益、上繳責任認定年度及前一年度的全部中長期激勵收益、五年內不得參加企業(yè)新的中長期激勵。 對領導責任人給予通報批評、誡勉、停職、調離工作崗位等處理,同時按照以下標準扣減薪酬:扣減和追索責任認定年度30%—70%的績效年薪、扣減和追索責任認定年度(含)前三年30%—70%的任期激勵收入并延期支付績效年薪,終止尚未行使的中長期激勵權益、三年內不得參加企業(yè)新的中長期激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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