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金集團原經理被判11年 稱收錢提供幫助不是受賄
2016-08-25 07:19:01? ?來源:京華時報 責任編輯:陳瑋 李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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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華時報訊(記者 鄭羽佳)本報曾報道過的“女工程師為拿項目行賄黃金集團經理百余萬”一案有了最新進展。記者昨天從市二中院獲悉,中國黃金集團公司地質資源部原經理楊志剛,因犯受賄罪和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0年,罰金50萬元。 現年61歲的楊志剛,大學文化,原任中國黃金集團公司地質資源部經理。 據檢方指控,2007年至2013年間,楊志剛利用擔任中國黃金集團公司規劃發展部經理、地質資源部經理職務上的便利,接受李某、毛某、張某3人請托,為3人承攬中國黃金集團公司下屬礦山企業申報國家專項資金項目等事項提供幫助,多次收受好處200余萬元。 2010年至2011年間,楊志剛接受懷化益德礦業技術有限責任公司實際控制人胡某請托,為該公司向中國黃金集團公司轉讓會同縣鑫發礦業有限公司51%股權提供幫助,并兩次收受胡某給予的錢款共30萬元。此外,楊志剛還為張某和另外一家礦業公司提供幫助,先后收受兩家企業66萬元,其中的26萬元,楊志剛是利用擔任國土資源部、財政部礦產資源補償費保護項目評審專家的職務便利受賄所得。 去年11月20日受審時,楊志剛在法庭上辯稱,他沒有受賄,“我推薦的企業都是好的企業”。 據向楊行賄的李某在證言中稱,如果楊志剛不事先跟對方打招呼,企業也不會找他。編制完申報材料以后,楊志剛會幫助項目通過,只要申報成功,他會以設計費名義收錢。 法院審理認為,楊志剛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托人或請托單位謀取利益,單獨或伙同他人非法收受請托人或請托單位財物,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又伙同他人為請托單位謀取利益,非法收受請托單位錢款,其行為已構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 最終,市二中院一審以楊志剛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并處罰金50萬元;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0年,并處罰金50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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