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央地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改革分領域逐步推進
2016-08-25 21:50:48??來源:財政部 責任編輯:李霖 孫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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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有關負責人就推進中央與地方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答記者問 近日,國務院印發了《關于推進中央與地方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的指導意見》(國發〔2016〕49號,以下簡稱《意見》)。就此,財政部有關負責人回答了記者提出的問題。 問:請介紹一下《意見》出臺的背景是什么? 答:中央與地方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是理順政府間財政關系的前提和基礎,是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要方面。黨的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明確提出了建立事權和支出責任相適應的制度、適度加強中央事權和支出責任、推進各級政府事權規范化、法律化的要求。 從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的改革歷程看,改革開放以來,中央與地方財政關系經歷了從高度集中的統收統支到“分灶吃飯”、包干制,再到分稅制財政體制的變化,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逐漸明確,特別是1994年實施的分稅制改革,初步構建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下中央與地方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的體系框架,為我國建立現代財政制度奠定了良好基礎。但受當時以及實施過程中一些客觀條件的制約,改革主要是針對中央與地方收入劃分,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在沿襲已有做法的基礎上主要做了一些局部調整。在新的形勢下,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與推進財稅改革和國家治理現代化要求相比,越來越不適應。主要表現在:一是政府職能定位不清,一些本可由市場調節或社會提供的事務,財政包攬過多,同時一些本應由政府承擔的基本公共服務,財政承擔不夠;二是中央與地方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不盡合理,一些本應由中央直接負責的事務交給地方承擔,一些宜由地方負責的事務,中央承擔過多;三是不少中央和地方提供基本公共服務的職責交叉重疊,共同承擔的事項較多;四是省以下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不盡規范;五是有的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缺乏法律依據,法治化、規范化程度不高。 推進中央與地方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是落實黨的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加快財稅改革的重要舉措,并列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的重點任務。《意見》的出臺將有力推動此項工作開展。 問:為什么《意見》中提出要從財政事權入手推進事權劃分改革? 答:政府間事權劃分不僅涉及行政權劃分,還涉及立法、司法等廣義公共服務部門,是“大事權”的概念。我國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制度、加快政府職能轉變、推進法治化還需要一個過程,短期內全面推進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的條件尚不成熟。這次改革選擇從財政事權入手,主要基于以下幾方面考慮: 一是從財政事權劃分入手推進改革具備一定的基礎。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發展和財政收入規模擴大,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務的能力和保障水平也不斷提高,加上政府職能的加快轉變,劃分中央與地方財政事權的條件已經初步具備。新修訂的《預算法》頒布實施,也為推進中央與地方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奠定了法律基礎。 二是從財政事權劃分入手推進改革可以從根本上破解改革發展面臨的諸多緊迫難題。當前,中央與地方收入劃分需要進一步理順、中央對地方專項轉移支付需要進一步清理整合、地區間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需要大力推進,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益需要進一步提高,這些都需要以明確政府的財政事權劃分并相應界定各級政府的支出責任為前提,從財政事權劃分入手推進改革可以起到“牽一發而動全身”的效果。 三是從財政事權劃分入手推進改革可以為全面推進事權劃分改革奠定基礎和創造條件。事權劃分改革涉及面廣、難度大,不可能一蹴而就,一些成熟市場國家的事權劃分經歷了數百年的逐步演進。財政事權是政府事權的重要組成部分,從合理劃分財政事權入手破冰中央與地方事權劃分改革,先局部后整體,既抓住了提供基本公共服務這一政府核心職責,又能夠為全面推進事權劃分改革積累經驗、趟出路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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