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避免“權錢交易”、如何把握從寬幅度? ——兩高相關部門負責人回應刑事案件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試點工作熱點問題 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庭長沈亮在回答這一相關問題時表示,認罪認罰從寬跟刑法第67條所規定的自首從輕一樣,是指可以從輕,但不是一律從輕。刑法所規定的自首,并沒有限定某一類案件適用,某一類案件不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也一樣,沒有特定的案件范圍限制。 沈亮說,人民法院對刑事案件被告人量刑主要是根據犯罪事實、犯罪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來考慮,認罪認罰案件也要遵循刑法量刑的基本原則。認罪認罰案件也必須確保寬嚴有據、罰當其罪,避免片面地從嚴和一味地從寬。對犯罪性質惡劣、犯罪手段殘忍、社會危害嚴重的犯罪分子,其坦白認罪不足以從輕處罰的,也必須依法嚴懲。 如何避免“權錢交易”? 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萬春在回答這一相關問題時說,要防止這類問題,第一,要堅持證明標準。辦理認罪認罰案件,仍須按照法定證明標準,依法全面收集固定證據、全面審查案件,堅持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嚴把事實證據關和程序關。第二,要規范訴訟程序。必須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辯護權和其他訴訟權利,同時還必須認真聽取被害人及其代理人的意見。第三,要加強監督制約。公檢法三機關要認真貫徹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的原則,確保認罪認罰案件的辦案質量。第四,要強化責任追究。對于法院、檢察院、公安機關工作人員在辦理認罪認罰案件中,有刑訊逼供、暴力取證或者權錢交易、放縱犯罪等濫用職權、徇私枉法的情形,如果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未構成犯罪的,要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 會不會出現犯罪嫌疑人被迫認罪認罰? 萬春在回答這一相關問題時表示,辦理認罪認罰的案件必須確保當事人認罪認罰是自愿的。對偵查過程中是否自愿認罪,取證過程是否合法,有沒有刑訊逼供這類違法行為,檢察機關必須加強法律監督,作為重點的審查內容。同樣,檢察機關起訴到法院的案件,法院在法庭上仍然是要向被告人告知訴訟權利,明確其認罪認罰的法律后果,同時重點審查其認罪的自愿性和認罪過程的合法性。如果在偵查過程中通過刑訊逼供等手段造成認罪的,一是要糾正違法行為,同時認罪的供述不能作為認定犯罪的證據使用。 萬春補充說,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可以在偵查、審查、起訴和審判各個階段進行認罪認罰。之前認罪認罰事后又反悔的,也是其享有的權利。如果反悔以后,在確實明確了自己到底享有哪些訴訟權利,明確了認罪認罰的后果以后,又重新做了認罪認罰供述,還繼續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如果反悔以后不再認罪認罰,就進入普通程序處理。同樣,在認罪認罰案件判決后,犯罪嫌疑人認為受到了錯誤的引導,或者基于錯誤認識認罪認罰的,也可以提出上訴。 是否會出現試點地區和非試點地區“同案不同判”? 萬春在回答這一相關問題時表示,認罪認罰從寬不是無邊的從寬,前提是必須適用刑法對于各個具體罪名的規定,是在法律規定的幅度內進行從寬,所以不會有嚴重突破法律的情況發生。我們還會會同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將來要進一步完善量刑指南,使得在適用從寬幅度上有更加明確、具體的依據。 沈亮補充說,對類似案件,非試點地方在法律規定的幅度內,也要按照法律的規定酌情考慮認罪認罰從寬。 應如何看待特殊情況下“偵查機關可以撤銷案件”? 萬春在回答這一相關問題時表示,這是借鑒了國外司法實踐的經驗,主要適用于犯罪嫌疑人有特別重大立功,不追究其刑事責任,更有利于維護外交、國家安全、反恐等重大國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特殊案件。對于符合認罪認罰條件的這類特殊案件,檢察機關經過最高人民檢察院批準,可以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檢察機關也可以經過最高檢的批準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的數罪中一項或者多項提起公訴,但必須依法追繳違法所得。 如何保障被害人的權益? 沈亮在回答這一相關問題時表示,辦理認罪認罰案件在保護被告人合法權益的同時,也要保護好刑事被害人的合法權益。試點方案強調刑事被害人的有效參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辦理認罪認罰案件,應當聽取被害人及其代理人的意見,并將被告人與被害人是否達成諒解協議作為量刑的重要考量因素,要敦促刑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向被害人賠禮道歉,退贓退賠,賠償損失,保障被害人盡早獲得損害賠償和心理安撫,有效地減輕訴累,及時化解矛盾,修復社會關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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