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為被告人謝德強受審。 吳凰匯 攝 中新網防城港9月7日電 (李敏軍 吳凰匯 趙日友)9月7日,廣西百色市德保縣原縣委書記謝德強涉嫌受賄案在廣西防城港市中級法院公開開庭審理,謝德強被控受賄1430萬元人民幣及黃金400克。 公訴機關指控,2006年至2015年期間,被告人謝德強利用其擔任中共西林縣、德保縣縣委書記的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共收受10個行賄人的錢財達35次,共受賄1430萬元人民幣和黃金400克,單次受賄最高數額達到400萬元。在收受賄賂前后,謝德強為相關企業及人員在招標代理、項目推進、工程款撥付、手續的辦理以及干部的選拔任用、職位調動等方面提供幫助或給予關照。被告人謝德強歸案后退出贓款共計人民幣294萬元。 庭審中,公訴機關出示了被告人的主體身份、具體受賄事實、被告人量刑情節等三組相關證據,控辯雙方當庭進行了質證。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謝德強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務,數額特別巨大,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請法庭根據本案事實、性質、情節及被告人的悔罪表現,作出罪刑相適應的判決。 被告人謝德強的辯護人指出,謝德強認罪態度好,悔罪意識強烈,主動交代問題,積極配合組織調查,并積極退贓,具有自首的情節。謝德強的行為在一定程度上損害了國家公務員的廉潔性,但沒有給國家和個人造成財產損失,沒有造成嚴重社會后果。 被告人謝德強的辯護人還指出,起訴書列舉的兩筆款項屬于個人交友之間贈送的禮物,李某、陸某等人的提拔是經過嚴格的組織程序,不是謝德強利用職務之便提拔調整,請法庭對謝德強從輕減輕處罰。 在最后陳述階段,被告人謝德強表示,作為國家公務人員,其受賄行為嚴重損害了政府的形象,深感對不起黨和國家,對自己的行為痛苦萬分,積極主動配合辦案機關查清事實和退款,并積極悔罪,懇求法庭從輕處罰。 法庭當天沒有當庭宣判,合議庭根據已經查明的事實、證據和有關法律規定,在充分考慮各方意見的基礎上,將擇日另行宣判。(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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