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朋友圈代購月餅問題多監管難 對話人 中國政法大學傳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 朱 巍 北京律師 張 韜 《法制日報》記者 趙 麗 《法制日報》實習生 余晨揚 記者:不少消費者在微信朋友圈代購月餅時,都存在一個困惑——通過微信朋友圈購買的“問題”月餅可能不會對健康帶來影響,但因為真假難辨或者維權成本太大,消費者大多不了了之。可以說,消費者的這種困惑在一定程度上助長了售假者的氣焰,也導致今年海外代購月餅售假行為有所增多。 朱巍:現在的代購和以前不太一樣,因為是在朋友圈發的信息,可能涉及到新廣告暫行辦法的問題。一些“微商”本來沒有進貨渠道,但還售賣這種東西,這其實是一種假貨宣傳。這種行為不僅要承擔商品本身的責任,還要承擔廣告法上的責任。 張韜:售賣假月餅的行為是違法的。需要根據售假的具體情節及損害后果等因素,來綜合確定經營者所要承擔的民事責任或者行政責任,情節嚴重的還可能涉嫌犯罪,此時經營者須承擔刑事責任。 首先,在微信朋友圈中進行以售賣為目的的營銷、推廣行為屬于商業廣告,虛假宣傳行為違反廣告法的規定,銷售假月餅的行為違反了食品安全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的規定,同時“售假”一般也會侵犯到他人的知識產權。 如果消費者因食用假月餅造成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還可以根據合同法或者侵權責任法的規定,要求經營者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同時,如果所售食品不符合衛生安全標準,消費者可以根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的規定,要求經營者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對于售假情節嚴重的,則涉嫌構成犯罪,例如,如果月餅中含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經營者可能會涉嫌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如果所售月餅屬于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等情況,達到一定數額時,銷售者就構成銷售偽劣產品罪。 記者:在購買“疑似”假冒月餅時,消費者一般都是“手足無措”。每個品牌的月餅都不一樣,基層食品質監部門無法衡量此類真偽,一盒月餅也不值得到原產地去辨別,有的就直接扔掉,有的在微信上投訴,也一般是“石沉大海”,大多數消費者都是投訴無門、吃啞巴虧。 張韜:很多消費者覺得,在朋友圈代購遇到假貨時屬于“五不管”,沒有部門進行監管和執法,這也造成了一些人在朋友圈售假肆無忌憚。 微信朋友圈并不是“法外之地”,也受消法、合同法、食品安全法、產品質量法、廣告法等法律的調整和保護,相關部門對于朋友圈內的交易具有執法權。不過,難點在于,微信是社交網絡平臺,本身僅是溝通的渠道,不具有第三方交易平臺的(交易服務)屬性,因此執法部門很難對某個人的微信朋友圈進行監管,實施這種監管也不現實。 因此,在出現問題時,一般只能是采取事后追責的方式,即交易出現問題了,再去追究經營者的責任,這就需要消費者在受騙后勇于舉報和維權。 消費者首先可以選擇與銷售者聯系,要求其承擔違約或者侵權責任;也可以向消費者協會或者工商、衛生等部門投訴,要求消費者協會進行調解或者由相關機關進行查處,維護自身權益;還可以向法院起訴,通過司法途徑維權。 朱巍:在朋友圈賣東西不能叫做電商。網絡服務提供者承擔的責任,不是電商平臺的責任,也就是說不承擔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電商平臺和純粹的網絡服務提供者承擔的責任還是不一樣的。在朋友圈中賣東西,出了問題應當以“明知”和“應知”作為承擔責任的前提。 記者:據業內人士透露,今年在朋友圈代購售賣“假冒”月餅的比往年多了起來,如何遏制這種假冒月餅“盛行”朋友圈的現象? 張韜:消費者對于這種微信朋友圈中的直接交易一定要采取審慎的態度,首先,在交易前,建議消費者對欲購的商品及經營者有一定了解,知道產品的質量等信息;其次,還需要確認經營者是否具有相應銷售資質、是否是授權代理商,如果銷售的是食品還要看經營者是否取得了食品流通許可等;再次,一定要求經營者提供電話、地址等身份信息,以備在出現問題時能夠及時找到經營者,這也是對消費者自己負責。 同時,消費者在微信朋友圈上不熟的經營者處購買商品時,最好是通過該經營者在第三方電子商務平臺上的網店下單、支付和完成交易。因為第三方電子商務交易平臺一般都會有完善的交易規則、準入制度,同時還有經營者的身份信息,在經營者售假或者存在其他違約、違法行為時,能夠由消費者給予“差評”,這也是消費者監督、群眾監督治理失信人的有效措施之一。在出現糾紛時,如果第三方平臺不能提供經營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的,消費者也可以直接向網絡交易平臺要求賠償,進而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朱巍:食品安全法對這種食品交易、制作都有法定的資質要求,現在全國各地已經開始網絡食品安全的立法工作,其中對資質有特別要求,自然人有時不能作為食品產業的提供者和生產者,因為自然人沒有辦法提供相關資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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