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門:微博朋友圈內容涉刑案公檢法有權調取破解
2016-09-21 07:54:33? ?來源:京華時報 責任編輯:陳瑋 陳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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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聯合印發規定明確刑事案件電子數據收集判斷等問題 微博朋友圈內容涉刑案公檢法有權調取破解 日前,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聯合下發《關于辦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審查判斷電子數據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明確,網頁、博客、微博客、朋友圈、貼吧、網盤等網絡平臺發布的信息屬于電子數據。此外,按照規定,法院、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有權依法向有關單位和個人收集、調取電子數據。 1何為電子數據證據? 朋友圈信息首次列入證據范圍 按照《規定》,包括朋友圈、博客、網盤在內的新型電子信息、文件也被列入電子數據的范圍。《規定》明確,電子數據是案件發生過程中形成的,以數字化形式存儲、處理、傳輸的,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數據。電子數據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信息、電子文件: (一)網頁、博客、微博客、朋友圈、貼吧、網盤等網絡平臺發布的信息; (二)手機短信、電子郵件、即時通信、通訊群組等網絡應用服務的通信信息; (三)用戶注冊信息、身份認證信息、電子交易記錄、通信記錄、登錄日志等信息; (四)文檔、圖片、音視頻、數字證書、計算機程序等電子文件。 此外,以數字化形式記載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等證據,不屬于電子數據。 2如何保全電子證據? 辦案人員可扣押證據存儲介質 同傳統證據相比,電子數據具有高科技性、不穩定性等特征,一旦被修改或刪除,其證據效力就有可能喪失,進而影響整個案件的順利辦理。因此,電子數據的保全顯得尤為重要。 《規定》明確:在收集、提取電子數據過程中,辦案人員可通過扣押、封存電子數據原始存儲介質,計算電子數據完整性校驗值,制作、封存電子數據備份,凍結電子數據,對收集、提取電子數據的相關活動進行錄像等方式方法對可作為證據使用的電子數據進行保護。 此外,規定特別明確了在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或者檢察長批準下,電子數據可被凍結的四種情形:數據量大,無法或者不便提取的;提取時間長,可能造成電子數據被篡改或者滅失的;通過網絡應用可以更為直觀地展示電子數據的;其他需要凍結的情形。 同時,規定要求,凍結電子數據,應當制作協助凍結通知書,注明凍結電子數據的網絡應用賬號等信息,送交電子數據持有人、網絡服務提供者或者有關部門協助辦理。 3如何認定電子證據? 電子數據可進行破解恢復檢查 規定還強調,對扣押的原始存儲介質或者提取的電子數據,可以通過恢復、破解、統計、關聯、比對等方式進行檢查。 在電子數據的移送和展示方面,規定強調,收集、提取的原始存儲介質或者電子數據,應當以封存狀態隨案移送,并制作電子數據的備份一并移送。公安機關報請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犯罪嫌疑人,或者對偵查終結的案件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應當將電子數據等證據一并移送檢察院。 《規定》強調,檢察院、法院應當圍繞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審查判斷電子數據。其中,在電子數據真實性應當著重審查是否移送原始存儲介質;在原始存儲介質無法封存、不便移動時,有無說明原因,并注明收集、提取過程及原始存儲介質的存放地點或者電子數據的來源等情況;電子數據是否具有數字簽名、數字證書等特殊標識;電子數據的收集、提取過程是否可以重現;電子數據如有增加、刪除、修改等情形的,是否附有說明;電子數據的完整性是否可以保證等內容。 -專家解讀 只有實施了犯罪證據才會被收集 中國政法大學刑事訴訟法教授洪道德表示,此次規定旨在規范和明確相關辦案部門和法院對于新型的電子數據如何收集和認定。洪道德表示,微博微信作為新興的平臺,在此前沒有相關文件明確其作為證據的地位。此次規定明確了,在初查過程中收集、提取的電子數據,以及通過網絡在線提取的電子數據,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規定還明確了手機短信朋友圈中的內容可作為證據使用。有人不免會擔心,一些朋友圈中的“玩笑話”是否會被人舉報而被追究責任? 對此,洪道德表示,公眾大可不必擔心。此次規定是針對公檢法辦案和審判部門對于已經發生的案件及案件發生中,相關證據的收集和認定。洪道德進一步解釋稱,只有在犯罪分子實施違法犯罪過程中,或者實施犯罪之后,朋友圈、微博中如果有相關證據,才可能會被相關部門收集。 京華時報記者王曉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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