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駕入刑”謹慎前行 中央司法警官學院副教授趙亮向記者表示,目前盡管有部分法律法規對毒駕行為進行了規范,也設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但刑法尚未對毒駕的刑事責任作出明確規定,致使執法部門對毒駕肇事的后果只能根據人員傷亡程度,以交通肇事罪量刑。 “如果毒駕不肇事,不致人死亡或重傷,公安機關在查處時,只能依法以治安手段進行處罰,較低的違法成本在一定程度上導致毒駕行為長期存在。”趙亮說。 在持這一觀點支持“毒駕入刑”的專家學者看來,法律的修改和制定應該體現出針對性和前瞻性,既然背景已經存在,時機也已經成熟,就應該考慮“毒駕入刑”,使這種比醉駕更危險的行為受到與其社會危害性相適應的懲罰,以有效遏制其蔓延態勢,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 趙亮認為,“毒駕入刑”不必打破現有的法律框架,不用依其自身特點而設立單獨的刑事問責條款,應參照“酒駕入刑”,將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后駕駛機動車的行為納入“危險駕駛罪”范疇,以刑罰的方式進行懲治。 同時,趙亮也提出,“毒駕入刑”要規定毒駕所涉毒品的種類、吸食的時間等細節問題,在檢測方面作出明確。“化驗取證是目前‘毒駕入刑’的最大障礙。”趙亮說。 事實上,正因為存在這些細節上的顧慮,2015年的刑法修改未將“毒駕”列入刑法修正案(九)。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相關負責人對此解釋稱,在針對“毒駕入刑”的調查研究中,各方對毒駕的危害和應當對其進行規范和依法懲治的意見是一致的,但對于什么情況下、通過什么手段規范、是否要入刑,目前還有不同意見。尤其是目前只有幾種常見的毒品可以做到比較快速的檢測,大多數還做不到,快速檢測的技術手段和執法手段還需要進一步完善。此外,“毒駕入刑”還涉及到執法和保護公民權利的關系。 “‘毒駕入刑’之前,要依據現有刑事立法對吸毒后駕駛的主體施以責任追究。”趙亮表示,這有賴于公安部門繼續加大力度對毒駕進行治理和源頭打擊,推動形成長效機制。 據了解,全國公安部門已依法注銷14萬本吸毒成癮未戒除人員駕駛證,依法拒絕受理2000余名吸毒人員申請駕駛證。記者從河北省公安廳獲悉,9月18日至27日,河北公安交管部門將會同禁毒部門開展聯合執法,對相關駕駛人進行“毒駕”抽查檢測,并對正在執行社區戒毒、強制隔離戒毒、社區康復措施,或者長期服用依賴性精神藥品成癮尚未戒除的駕駛人,一律依法注銷其駕駛資格。 本報石家莊9月21日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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