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
2016-10-13 15:07:30??來源:國務院辦公廳 責任編輯:林晨 林雯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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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綜合運用各類整治措施,提高整治效果 (一)嚴格準入管理。設立金融機構、從事金融活動,必須依法接受準入管理。未經相關有權部門批準或備案從事金融活動的,由金融管理部門會同工商部門予以認定和查處,情節嚴重的,予以取締。工商部門根據金融管理部門的認定意見,依法吊銷營業執照;涉嫌犯罪的,公安機關依法查處。非金融機構、不從事金融活動的企業,在注冊名稱和經營范圍中原則上不得使用“交易所”、“交易中心”、“金融”、“資產管理”、“理財”、“基金”、“基金管理”、“投資管理”、“財富管理”、“股權投資基金”、“網貸”、“網絡借貸”、“P2P”、“股權眾籌”、“互聯網保險”、“支付”等字樣。凡在名稱和經營范圍中選擇使用上述字樣的企業(包括存量企業),工商部門將注冊信息及時告知金融管理部門,金融管理部門、工商部門予以持續關注,并列入重點監管對象,加強協調溝通,及時發現識別企業擅自從事金融活動的風險,視情采取整治措施。 (二)強化資金監測。加強互聯網金融從業機構資金賬戶及跨行清算的集中管理,對互聯網金融從業機構的資金賬戶、股東身份、資金來源和資金運用等情況進行全面監測。嚴格要求互聯網金融從業機構落實客戶資金第三方存管制度,存管銀行要加強對相關資金賬戶的監督。在整治過程中,特別要做好對客戶資金的保護工作。 (三)建立舉報和“重獎重罰”制度。針對互聯網金融違法違規活動隱蔽性強的特點,發揮社會監督作用,建立舉報制度,出臺舉報規則,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設立舉報平臺,鼓勵通過“信用中國”網站等多渠道舉報,為整治工作提供線索。推行“重獎重罰”制度,按違法違規經營數額的一定比例進行處罰,提高違法成本,對提供線索的舉報人給予獎勵,獎勵資金列入各級財政預算,強化正面激勵。加強失信、投訴和舉報信息共享。 (四)加大整治不正當競爭工作力度。對互聯網金融從業機構為搶占市場份額向客戶提供顯失合理的超高回報率以及變相補貼等不正當競爭行為予以清理規范。高風險高收益金融產品應嚴格執行投資者適當性標準,強化信息披露要求。明確互聯網金融從業機構不得以顯性或隱性方式,通過自有資金補貼、交叉補貼或使用其他客戶資金向客戶提供高回報金融產品。高度關注互聯網金融產品承諾或實際收益水平顯著高于項目回報率或行業水平相關情況。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建立專家評審委員會,商相關部門對互聯網金融不正當競爭行為進行評估認定,并將結果移交相關部門作為懲處依據。 (五)加強內控管理。由金融管理部門和地方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門監管的機構應當對機構自身與互聯網平臺合作開展的業務進行清理排查,嚴格內控管理要求,不得違反相關法律法規,不得與未取得相應金融業務資質的互聯網企業開展合作,不得通過互聯網開展跨界金融活動進行監管套利。金融管理部門和地方人民政府在分領域、分地區整治中,應對由其監管的機構與互聯網企業合作開展業務的情況進行清理整頓。 (六)用好技術手段。利用互聯網思維做好互聯網金融監管工作。研究建立互聯網金融監管技術支持系統,通過網上巡查、網站對接、數據分析等技術手段,摸底互聯網金融總體情況,采集和報送相關輿情信息,及時向相關單位預警可能出現的群體性事件,及時發現互聯網金融異常事件和可疑網站,提供互聯網金融平臺安全防護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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