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門明確慈善組織慈善活動支出和管理費用比例
2016-10-20 14:28:05??來源:中國新聞網 責任編輯:李霖 林雯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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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網10月20日電 據民政部網站消息,日前,民政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印發了《關于慈善組織開展慈善活動年度支出和管理費用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規定對慈善組織慈善活動支出和管理費用的列支原則、列支范圍、列支比例等內容進行了明確和規范,并提出了相應的監管要求。 一是明確了慈善組織慈善活動支出和管理費用的列支原則,明確了慈善活動支出和管理費用的定義和范圍,確定了慈善活動、其他業務活動、管理活動共同發生費用的分配原則,為慈善組織進行會計核算和信息公開提供了依據,為民政部門和社會公眾進行監督建立了基礎。 二是明確了各類慈善組織年度慈善活動支出和管理費用的列支比例。分別對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基金會、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社會團體和社會服務機構、不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基金會、不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社會團體和社會服務機構制定了不同的年度慈善活動支出和管理費用標準;規定了在計算比例時可以用前三年平均數額代替上年數額以及上年總收入的調整方式。針對小規模慈善組織運轉的實際特點和慈善組織遇有特殊情形的,允許年度管理費用不適用一般規定;不允許因捐贈協議的單項約定違背年度慈善活動支出比例和年度管理費用比例的整體規定。 三是提出了相關監管要求。要求慈善組織年度慈善活動支出和年度管理費用應當在年度工作報告中進行詳細披露,并依法向社會公開;明確了慈善組織慈善活動支出和管理費用違反標準時的處理措施。 規定中特別強調了幾個重點問題: 一是關于慈善活動支出和管理費用的范圍。慈善活動支出必須是無償的。慈善活動支出除了包括慈善組織直接資助給受益人的款物外,也包括提供慈善服務和實施慈善項目發生的人員報酬、志愿者補貼和保險,使用房屋、設備、物資發生的相關費用以及為管理慈善項目發生的差旅、物流、交通、會議、培訓、審計、評估等費用。 關于管理費用的定義是依據《民間組織會計制度》的有關規定列舉了其具體內容。慈善組織的某些費用如果屬于慈善活動、其他業務活動、管理活動等共同發生,且不能直接歸屬于某一類活動的,應當將這些費用按照合理的方法在各項活動中進行分配,分別計入慈善活動支出、其他業務活動成本、管理費用。 二是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的年度慈善活動支出比例和年度管理費用比例。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基金會開展慈善活動的年度支出不得低于上年總收入的70%,可以用“前三年收入平均數”代替“上一年總收入”;年度管理費用不得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9%。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社會團體、社會服務機構年度慈善活動支出不得低于上年總收入的70%,可以用“前三年收入平均數”代替“上一年總收入”;年度管理費用不得高于當年總支出的13%。 三是不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的年度慈善活動支出比例和年度管理費用比例。同時,根據數據分析結果,以凈資產規模為基數計算年度慈善活動支出比例,并區分不同規模檔次確定了年度慈善活動支出和年度管理費用標準。在計算年度慈善活動支出時,可以用“前三年年末凈資產平均數”代替“上年末金資產”。 四是比例計算的幾個調整方式。根據慈善活動的實際特點,在上述一般性規定的基礎上,還制定了相應的調整方式。為了適應慈善組織開展慈善活動的非線性、不規律,將慈善法第六十條規定的可以用“前三年收入平均數額”代替“上一年總收入”的計算方式,由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基金會拓展到所有的慈善組織。 為了適應慈善組織的捐贈收入使用受到捐贈協議限定的情形,規定了上年總收入應當按照上年實際可用總收入來計算。為了落實“管理費用最必要”原則,保障慈善組織維持運轉的最低需求,規定慈善組織的年度管理費可以用“前三年收入平均數額”代替“上一年總收入”用低于20萬元人民幣時,不受年度管理費用比例一般規定的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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