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財政管理暫行辦法出爐 嚴禁以項目名義舉借政府債務
2016-10-21 07:06:55? ?來源:經濟參考報 責任編輯:陳瑋 趙舒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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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財政管理暫行辦法出爐 財政部:嚴禁以PPP項目名義舉借政府債務 《經濟參考報》記者20日從財政部獲悉,財政部日前正式印發《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財政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暫行辦法》對公共服務領域PPP項目的識別論證、項目政府采購管理、項目財政預算管理、項目資產負債管理及監督管理進行了規定。 前期充分科學論證是PPP項目成功落地的重要保障,在項目識別論證中,《暫行辦法》明確了政府和社會資本發起的PPP項目流程,以及項目實施方案,物有所值評價報告的審核等。例如,“政府發起PPP項目的,應當由行業主管部門提出項目建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授權的項目實施機構編制項目實施方案,提請同級財政部門開展物有所值評價和財政承受能力論證。”明確提出“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建立本地區PPP項目開發目錄。” 一直以來,民間資本參與率不高是PPP項目落地的一大阻礙。在項目政府采購管理中,《暫行辦法》明確提出:“項目實施機構應當根據項目特點和建設運營需求,綜合考慮專業資質、技術能力、管理經驗和財務實力等因素合理設置社會資本的資格條件,保證國有企業、民營企業、外資企業平等參與。”《暫行辦法》還對項目實施機構、項目評審、項目審核等都提出了明確規定。 民間資本參與積極性不高的原因之一就是對地方政府履約的擔憂。對此,在項目財政預算管理中,《暫行辦法》明確“行業主管部門應當根據預算管理要求,將PPP項目合同中約定的政府跨年度財政支出責任納入中期財政規劃,經財政部門審核匯總后,報本級人民政府審核,保障政府在項目全生命周期內的履約能力。” 在項目資產負債管理中,《暫行辦法》對防止國有資產流失、PPP項目債務監控等做出了明確規定。明確“各級財政部門應當會同行業主管部門加強對PPP項目債務的監控。PPP項目執行過程中形成的負債,屬于項目公司的債務,由項目公司獨立承擔償付義務。項目期滿移交時,項目公司的債務不得移交給政府。” 《暫行辦法》還強調,各級財政部門應當會同行業主管部門加強對PPP項目的監督管理,切實保障項目運行質量,嚴禁以PPP項目名義舉借政府債務。記者 孫韶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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