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洋網訊 新婚后不久,懷有身孕的琳琳就遭遇了丈夫的暴力對待,琳琳(化名)為此不幸流產。流產術后不到3天,丈夫再次對她拳打腳踢。無奈之下,琳琳只好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最終,天河區法院裁決丈夫半年內都不得用騷擾、跟蹤等妨礙琳琳的正常生活。 2016年2月,琳琳與丈夫阿海結婚。讓琳琳想不到的是,婚后丈夫阿海性格變得非常暴躁,多次對她實施家庭暴力,甚至在她懷孕期間仍實施家暴行為,導致其流產。流產術后不到三天,阿海再次對琳琳拳打腳踢,導致琳琳腰背部多處腫傷,因受傷嚴重被120急救車送往醫院治療。愈發頻繁的家暴行為讓琳琳忍無可忍,無奈之下,她于2016年5月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 為證明遭遇家暴,琳琳向法院提交了門診病歷、視頻錄像、醫院門診手術記錄單、傷情照片、報警回執微信聊天記錄截圖、司法鑒定中心的鑒定報告等證據。 經法院審查認為,琳琳的申請符合發出人身安全保護裁定的條件,遂依法裁決禁止阿海毆打、威脅琳琳,并禁止阿海用騷擾、跟蹤等手段妨礙琳琳的正常生活,裁定有效期為6個月。 法官:面臨家庭暴力危險即可申請安全保護 天河區法院民一庭庭長汪翔表示,人身安全保護令,法律術語為人身安全保護裁定,是一種民事強制措施,即法院為了保護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親屬的人身安全、防止家庭暴力繼續發生,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作出的民事裁定,是一項通過國家公權力的介入,制止暴力侵害的發生,使受害人得到臨時性保護的機制。 據汪翔介紹,根據反家庭暴力法的有關規定,如果家庭成員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現實危險的情形,都可以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家庭暴力的范圍主要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 家庭暴力受害人向其居住地、家庭暴力發生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時應當以書面方式提出;如書面申請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由法院記入筆錄。如果當事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強制、威嚇等原因無法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其近親屬、公安機關、婦女聯合會、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救助管理機構可以代為申請。 汪翔提醒,受害一方一定要增強證據意識,要注意保存好報警回執、就醫證明、驗傷報告、派出所筆錄等證據材料,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時候一并出示,以便讓法官做出全面準確的判斷,更好地維護受害方的合法權益。 文/廣報記者章程 通訊員羅文君、曾德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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