圍堵電信詐騙,辦案檢察官如是說 公民個人信息泄露并屢遭侵犯已成為社會關注焦點,一些網民認為,對侵犯公民個人信息行為的刑事打擊很不給力,事實是否如此呢?《法制日報》記者從江蘇省人民檢察院獲悉,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新增設“出售、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的罪名后,全省檢察機關共受理該類案件106件232人,起訴81件145人;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將以上罪名取消,取而代之的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從施行之日至今年8月,全省檢察機關共受理該類案件30件53人,起訴12件26人。 與民眾每天都在遭受個人信息被侵犯的實際情況相比,無論是從案件數量,還是從案件人數,司法機關辦理的此類案件都不算多。那么,公民個人信息是如何被泄露、被倒賣又被賣給了誰?司法機關辦理此類案件存在哪些難題?又該如何破解?近日,記者進行了調查采訪。 誰泄露誰倒賣誰在買 原本是個人隱私的信息,究竟是怎樣泄露出去的?源頭之一首先是自己。廢棄的火車票,包裹上的快遞單,你是不是沒做任何處理便扔掉了?商家搞的各種有獎問卷調查、辦理會員卡送積分活動,你是不是大筆一揮便留下了個人資料?出門在外,你會不會第一時間查找可用的網絡,連接公共場所WiFi?……種種不經意間,你的個人信息便神不知鬼不覺地泄露了出去。 與此同時,互聯網服務商、電信運營商、銀行、中介機構、保險公司、快遞公司、外賣機構、淘寶賣家等各種組織機構或企業、個人都在長期的經營中,逐漸形成并積累了各自的用戶信息數據庫。其中涉及姓名、性別、年齡、住址、電話、銀行賬號等大量個人基本信息。有的因管理不善而導致“被動泄密”,有的則是“主動泄密”。 南京市玄武區檢察院偵監科科長周穎介紹,在警方查獲的個人信息泄露源頭中,有電信公司、快遞公司、銀行等企業工作人員,也有醫院、學校、工商部門人員,他們利用自身崗位的特殊性,輕而易舉竊取個人信息牟利。 而隨著實名制的普及和網絡購物、支付平臺的興起,“黑客”破解數據庫,通過惡意代碼等手段,非法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大肆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牟利的現象也日益猖獗。 海量的個人信息最終流向何處?周穎介紹,購買這些信息最多的是那些需要推銷廣告信息、出售假冒發票和垃圾信息發布源頭的人。其中,房屋中介、裝修公司、保險公司、母嬰用品企業、廣告公司、教育培訓機構等日漸興盛的產品推銷和服務企業,是對這些個人信息趨之若鶩的核心群體。此外,個人信息流向的另一個終端是不法分子,當他們通過各種途徑獲取大量個人信息后,滋生盜竊、電信詐騙、綁架、敲詐勒索等刑事犯罪的風險也便隨之而來。 法律規定籠統又模糊 弄清楚誰在泄露個人信息、誰在倒賣個人信息、誰在購買個人信息后,那么,法律對打擊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是如何規定的呢? 2009年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七)新增設了“出售、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的罪名。2015年11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將以上罪名取消,取而代之的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刑法修正案(九)中規定: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的,依照前款規定從重處罰。 蘇州市吳中區檢察院公訴局副局長戰立偉介紹,這一規定對原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等罪名進行了完善,主要表現在將犯罪主體由原來的“具備國家機關或者金融、電信、交通、教育、醫療等單位的工作人員”這一特殊主體,修改為一般主體,拓寬了處罰人員范圍;增加了一檔量刑,并規定對于特殊主體犯本罪的從重處罰,從而加重對侵害行為的處罰力度。“這些修改對于當前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猖獗和屢禁不止的現狀,起到很好的打擊和抑制效果。但是修改后的法律規定仍有籠統模糊的地方,造成該罪名在認定過程中依然存在困難。”戰立偉說,“公民個人信息”的定義是什么?“情節嚴重”具體包括哪些情況?目前仍無明確具體的規定。 據戰立偉介紹,該院在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類案件過程中發現,受到侵害的公民個人信息從幾萬條到幾百萬條,之間的差距巨大,如何根據侵害數量予以定罪量刑,在司法部門內部、司法部門之間出現認定分歧。 近3年來,蘇州市吳中區檢察院共受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案件60余件,其中起訴并得到有罪判決的32件,因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被公安機關撤銷的28件,起訴率不足60%,案件撤銷率在諸罪名中高居榜首。在該院受理而因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被公安機關撤回的28件案件中,絕大部分是因為法律認定上存在分歧所致。 |
相關閱讀:
- [ 10-22]警方提醒警惕“到付快遞”詐騙 來歷不明須拒收
- [ 10-22]艾滋感染者信息被泄遇“精準”詐騙 患者:騙的是命
- [ 10-21]重慶打掉12個"淘寶代運營"詐騙團伙 涉案1200萬
- [ 10-21]安溪開展電信詐騙財產執行專項行動
- [ 10-21]打擊詐騙老人犯罪應精準化
- [ 10-21]已婚男以談戀愛為名騙724萬 一審因詐騙罪被判15年
![]() |
![]() |
![]() |
打印 | 收藏 | 發給好友 【字號 大 中 小】 |
信息網絡傳播視聽節目許可(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移動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證號:1310572 廣播電視節目制作經營許可證(閩)字第085號
網絡出版服務許可證 (署)網出證(閩)字第018號 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 閩B2-20100029 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閩)-經營性-2015-0001
福建日報報業集團擁有東南網采編人員所創作作品之版權,未經報業集團書面授權,不得轉載、摘編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傳播
職業道德監督、違法和不良信息舉報電話: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 舉報郵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聞道德委舉報電話: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