撞死一個無名路人后,應承擔主要責任的司機鄒某,主動到仁壽縣交警部門,繳納了12萬元賠償款。法院審理后認為,鄒某構成交通肇事罪,但主動履行了部分民事賠償義務,酌情予以從輕處罰,判其緩刑。 然而,鄒某在判決完全生效后,又起訴仁壽縣道路救助基金,要求將12萬元作為不當得利予以返還。 10月24日,華西都市報記者從仁壽縣法院了解到,該案將于10月27日開庭。因該案在全國均無統一標準和處理方法,且在法律理解和適用上也極具爭議,屬于法律漏洞和上下位法強烈沖突的典型案件,引發極大關注。 他引發車禍 駕車撞死無名路人擔主責 涉及此案的判決書顯示,2014年12月17日凌晨3時許,被告人鄒某駕駛租賃車,在國道213線與一名步行男子相撞后駛離現場,被撞男子當場死亡。案發后,在交警勘查現場時,鄒某駕車返回,并告知交警自己系肇事司機。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被告人鄒某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無名男子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交通事故發生之后,設在仁壽縣交警部門的仁壽縣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起訴鄒某及其投保的保險公司,要求對該無名尸的死亡賠償金進行提存保管。 但法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6條第1款:“被侵權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無近親屬或者近親屬不明,未經法律授權的機關或者有關組織向人民法院起訴主張死亡賠償金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之規定,因救助基金屬于“地方性法規”授權,非“法律”授權,故在2015年12月3日,一審判決駁回仁壽道路救助基金的起訴,之后二審也維持原判。 他被判緩刑 主動賠償12萬獲從輕處罰 不料,戲劇性一幕發生了,2015年12月12日,鄒某卻到仁壽縣交警部門,向仁壽縣道路救助基金繳納了12萬元賠償金。交警部門為這筆錢專門開戶,并向鄒某提供了繳款證明。 鄒某繳款行為,也被法院認可。2015年12月17日,法院作出判決:鄒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法院認為,鄒某構成交通肇事罪,其自動投案,歸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自首,依法予以從輕處罰。鄒某主動履行了部分民事賠償義務,酌情予以從輕處罰。 他起訴交警 要求返還12萬元“不當得利” 在鄒某獲得輕判后,2016年7月6日,他突然起訴仁壽交警部門,以不當得利為由,要求返還12萬元。 這讓被告方代理律師、四川益州律師事務所律師高俊超有點吃驚,因為在高俊超看來,鄒某繳納12萬元救助金,完全系自愿。高俊超說,“去年12月,鄒某家人主動到仁壽道路救助基金,要求給付12萬元。因為鄒某向法院提交了救助基金出具的收款憑證,故刑庭視為鄒某‘已履行了部分民事賠償義務’而予以從輕判決。” 10月24日,記者多次致電鄒某,均無人接聽,短信也無回復。記者從仁壽縣人民法院證實,該案將于10月27日開庭。 律師說法 繳納賠償金已作為量刑依據 司機索還檢察院可提起抗訴 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是指依法籌集用于墊付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傷亡的喪葬費用、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的社會專項基金,“這12萬并不是交給交警隊的,有一天如果有家屬來認領這具無名死者,12萬會一分不少給家屬。如果沒有人認領,這筆錢則會作為社會專項救助基金,用于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高俊超說。 在他看來,本案中,司機主動(假意)將該賠償款給付于救助基金,在獲得刑事案件的從輕判決后,再以不當得利返還起訴救助基金,明顯屬于惡意利用法律漏洞的行為。 四川新念律師事務所主任王新年認為,12萬元賠償金,作為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求助基金,系司機主動繳納,并作為量刑依據,被法院采納,不屬于不當得利,要求返還并無法律依據。如果司機覺得吃了虧,要求返還這12萬元,那就不算“主動履行了部分民事賠償義務”,檢察院可以提起抗訴,法院也可以啟動再審程序。原告方應充分考慮這一風險。 華西都市報記者 李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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