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回應地方政府債務:堅決堵住違法舉債渠道
2016-11-05 09:57:05? ?來源:人民日報 責任編輯:唐麗萍 唐麗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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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堅決堵住違法舉債渠道(政策解讀·聚焦) 11月4日,針對社會關注的地方政府債務問題,財政部有關負責人作出回應。按國家統計局公布的GDP數據計算,我國政府債務負債率為38.9%,低于歐盟60%警戒線,也低于主要市場經濟國家和新興市場國家水平。預計到2016年末負債率不會出現大變化。 今年地方政府債券已新增發行11347億元,占全年新增限額96.2% 財政部有關負責人介紹,經全國人大批準,2016年新增地方政府債務限額11800億元,其中一般債務7800億元、專項債務4000億元,比上年增加5800億元,落實了中央經濟工作會議“積極的財政政策要加大力度”“階段性提高財政赤字率”的要求。截至9月底,已發行新增地方政府債券11347億元,占全年新增限額的96.2%。 “在地方政府債務資金使用上,遵循國際通行法則,依法只能用于公益性資本支出,不得用于經常性開支。”該負責人表示,今年地方政府新增債券資金,主要用于重大公益性項目支出。各地用好用足新增地方政府債券資金,推進供給側改革,對實現經濟穩增長、實體經濟去杠桿、經濟社會事業補短板發揮了重要作用。 地方政府適度依法舉債,集中于城市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建設,符合代際公平原則。以后年度地方政府可將對應的建設資金,調劑用于償還到期債務,實現跨年度預算平衡。而且,地方政府用債券資金開展的公益性項目建設,形成了大量資產。其中有不少屬于可變現資產,也為今后到期還債提供了物質保障。 政府債務不得通過企業舉借,企業債務不得推給政府 很多人關心,地方政府舉借債務怎樣才合法?融資平臺公司債務與地方政府是什么關系? 據介紹,我國地方政府債務范圍包括兩部分,一是規范發行的地方政府債券,二是當初并不以政府債券形式舉借但經過認定的存量政府債務。 2015年1月起實施的新預算法規定,除發行地方政府債券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不得以任何方式舉借債務。國務院關于加強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的意見也明確了政府與企業責任,政府債務不得通過企業舉借,企業債務不得推給政府償還,做到誰借誰還、風險自擔。 按上述規定,財政部推動地方各級政府建立政府債務限額管理、預算管理、風險預警等制度,新預算法實施后,地方政府新增舉債全部以政府債券方式發行。地方國有企業,包括融資平臺公司舉借債務,依法不屬于政府債務,其債務由企業自己償還,地方政府不承擔償還責任。但地方政府作為出資人,在出資范圍內要承擔有限責任。 對于2014年底之前舉借的地方政府性存量債務,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進行了清理甄別,分清政府和企業責任。存量債務中,凡屬政府債務的,納入限額管理和預算管理范圍,允許地方在3年左右過渡期內,逐步發行地方政府債券進行置換。這項工作自去年啟動以來,截至今年9月底,全國累計發行置換債券7.2萬億元。這進一步規范了地方政府債務管理,化解了許多因舉債不規范形成的矛盾,減緩了地方政府集中償債壓力和利息負擔。初步匡算,2015年和2016年累計,地方節約利息支出6000億元。 部分地區償債能力有所弱化、風險超警戒線 近年來,財政部積極構建規范的地方政府舉債融資機制,健全地方政府債務風險防控制度體系,切實防范財政金融風險。 比如,建立限額管理機制,依法設置地方政府債務“天花板”。地方政府債務限額,提請全國人大或其常委會批準,地方政府舉債不得突破限額。同時,將政府債務全部納入預算管理,主動接受人大監督。開展風險評估和預警。綜合運用債務率等指標,組織評估地方各級政府債務風險情況,并通報有關部門和各省級政府,督促高風險地區化解風險。 但是,當前地方政府債務領域出現一些新問題,主要是局部地區償債能力有所弱化、個別地區風險超過警戒線、違法違規融資擔保現象時有發生、一些PPP項目存在不規范現象等。 下一步,財政部將堅持“開前門、堵后門”改革思路,嚴格控制地方政府債務規模,規范政府舉債程序,合理安排新增債券規模,充分發揮政府債務對經濟社會發展的促進作用。通過開好“前門”,滿足地方政府合理融資需求,支持地方穩增長、補短板。 同時,完善地方政府債務管理制度,堅決制止地方政府違法違規擔保融資,堵住各種不規范渠道,切實防范化解財政金融風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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