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網絡詐騙起源于20世紀末的我國臺灣地區,最初是臺灣當地的詐騙分子采用刮刮樂、六合彩等形式實施詐騙,之后借助電信網絡實施詐騙,進而演化為一種新型的犯罪類型。2003年前后,迫于臺灣地區的嚴打態勢,這類詐騙方式通過福建省傳入我國大陸地區,并在全國范圍內蔓延。 2009年,公安部為了便于各方交流,增進各方在辦理電信網絡詐騙案件中的協作,將此類案件定性為電信詐騙案件。從此,“電信詐騙”一詞成為我國司法機關在辦理此類案件中的統一稱謂。 目前,在各部委發布的規范性文件中,統稱為“電信網絡詐騙”,如工信部、銀監會、公安部等六部委聯合發布的《關于防范和打擊電信網絡詐騙犯罪的通告》,銀監會、公安部制定的《電信網絡新型違法犯罪案件凍結資金返還若干規定》,就均使用了“電信網絡詐騙”的表述。 在接受《法制日報》記者采訪時,南京郵電大學信息產業發展戰略研究院院長王春暉認為,“電信詐騙”或“電信網絡詐騙”的提法都不夠準確,容易引起誤解。他建議,將該類違法犯罪行為統一定義為“通訊信息詐騙”較為妥當。 王春暉指出,在我國只要一提到“電信”一詞,人們馬上就會聯想到電信運營商及其從事的信息通信業務,如《電信條例》第八條規定,電信業務分為基礎電信業務和增值電信業務。基礎電信業務,是指提供公共網絡基礎設施、公共數據傳送和基本話音通信服務的業務。增值電信業務,是指利用公共網絡基礎設施提供的電信與信息服務的業務。 事實上,“電信詐騙”或“電信網絡詐騙”主要指不法分子利用通訊、互聯網等技術和工具,通過發送短信、撥打電話、植入木馬等手段,誘騙(盜取)被害人資金匯(存)入其控制的銀行賬戶,實施違法犯罪的行為。因此,該類違法犯罪行為準確的定義是:“利用通訊信息技術和手段實施違法犯罪的行為”。因此,王春暉建議,將該類違法犯罪行為統一定義為“通訊信息詐騙”較為妥當。記者 萬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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