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類管理破解民辦教育瓶頸 此次修法一個很重要的內容就是對民辦教育實行分類管理,將民辦學校分為營利性和非營利性兩類。按照決定,現有民辦學校將重新辦理分類登記,選擇登記為非營利性民辦學校的,可依照修改后的學校章程繼續辦學。選擇登記為營利性民辦學校,應當進行財務清算,依法明確財產權屬,并繳納相關稅費,重新登記,繼續辦學。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那么,對于營利性和非營利性是如何界定的呢?“兩者的區別在于,學校存續期間舉辦者能否取得辦學收益、學校終止時能否分配辦學結余。”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許安標具體解釋說,所謂非營利性,就是說辦學的結余必須全部用于繼續辦學。如果舉辦者不想辦學了,學校要終止,那么在清償了債務之后,即便還有剩余財產也不能拿走,還要繼續用于其他非營利性學校辦學。而營利性民辦學校,舉辦者則可以從辦學活動中取得收益,如果有利潤、有結余,可以在出資者之間進行分配,如果學校要終止不辦了,清償學校債務后剩余的財產可以按照公司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來處理。此外,對于現有的民辦學校,修改決定規定學校終止時,出資人可以按照法律規定取得相應的補償或者獎勵。 對于為什么要實行這種分類管理,據教育部有關負責人介紹,實施分類管理主要出于三方面考慮:一是有利于破解民辦教育發展瓶頸,使民辦學校的法人屬性、產權歸屬等方面存在的問題和矛盾,在法律層面得以澄清和解決;二是有利于按照民辦學校的法人屬性,分類落實財政、稅收、土地等方面的扶持政策;三是有利于拓展民辦教育發展空間。非營利性民辦學校可以獲得政府更多扶持,提高辦學質量,培育一批高水平的民辦學校;營利性民辦學校可以利用市場機制,創新教育產品,增加教育供給。 按照決定,分類管理后民辦學校將享受稅收優惠等扶持政策。比如,對于所有民辦學校,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可以采取購買服務、助學貸款、獎助學金和出租、轉讓閑置的國有資產、收費等措施予以扶持,同時享受國家規定的稅收優惠。 值得一提的是,修改決定進一步體現了非營利性導向,對于非營利性民辦學校,明確其可以享受與公辦學校同等的稅收優惠和用地政策,還可以享受政府補貼、基金獎勵、捐資激勵等扶持措施。 此外,修改決定中并沒有設置統一的過渡期,此舉將有利于各地依據法律,從實際出發解決相關問題,一校一策、穩妥處理。“修改決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不是要求現有民辦學校在此時間之前就進行選擇,而是要為各地制定具體辦法留出較為充分的時間,保證分類管理改革平穩有序推進。”教育部有關負責人表示。 接受義務教育體現國家意志 修改后的民辦促進教育法第十九條規定,民辦學校的舉辦者可以自主選擇設立非營利性或者營利性民辦學校。但是,不得設立實施義務教育的營利性民辦學校。這一規定引發了極大的爭議和質疑。 按照這一規定,目前已開辦的數量眾多且擁有大量學生和教師的義務教育階段的民辦學校將何去何從呢?按照資本逐利的本性,選擇關門會不會占多數?那么大量學生和教師該怎么辦?禁止營利性民辦學校后,義務教育資源會更緊缺,如果公辦學校一時缺乏接收能力,該怎么辦?在明確不設立實施義務教育的營利性民辦學校之后,如何吸引社會力量進入義務教育領域,促進非營利性民辦學校發展?一連串的擔心使得此次法律修改備受關注。 這條規定是基于什么樣的考慮?現有的義務教育階段的民辦學校,特別是有營利性質的民辦學校到底會不會就此消失?這些后續問題又該怎樣處理呢?對此,朱之文作出了回應:“目前我國已經審批設立的民辦義務教育學校,沒有一所是營利性的,即使是收取較高學費的民辦中小學也不是營利性的。所以,不存在法律實施后會有一大批民辦義務教育學校被強制退出的問題,只有個別實施義務教育民辦學校的舉辦者,他如果想轉設為營利性民辦學校,會受到這個條款的限制。” 朱之文進一步解釋說,義務教育體現的是國家的意志,是政府必須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務,也是國家強制公民必須履行的義務。義務教育的屬性決定了其不適合由營利性的民辦學校來實施,否則就有可能影響義務教育政府責任的落實,影響義務教育的均衡發展,甚至會加重人民群眾的負擔。 朱之文還特別說明了一點,即不得舉辦實施義務教育的營利性民辦學校,并不是限制義務教育階段由民辦學校提供有特色、多樣化的教育服務。“現有收費較高的民辦學校可以按照辦學成本、市場需求等因素,根據各地的具體辦法來確定收費標準,保持自己的辦學特色,只要符合非營利性民辦學校的法律要求,都可以繼續舉辦。” 此外,為保證現有舉辦者的權益,修改決定也專門作出了規定。一是確認了舉辦者在學校終止時對學校剩余財產享有的權益,出資者可以獲得相應的補償或者獎勵。二是為地方制定保障舉辦者權益的具體辦法提供了法律依據。各地可依據法律,因地制宜制定補償或者獎勵的具體辦法。三是為保護民辦學校舉辦者的其他權益作出專門規定,舉辦者依據學校章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參與學校辦學和管理。 記者 朱寧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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