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鄭州11月26日新媒體專電 題:交通違法抄告單位是管理創新還是濫用執法權? 新華社“中國網事”記者馮大鵬 宋曉東 近日,河南省公安部門表示,在為期一個月的文明交通安全月主題活動中,將實行交通違法抄告制度,個人交通違法信息將被抄告至所屬單位,引起網友關注。不少網友稱贊抄告制度是交通違法管理模式的創新,有利于加大違法成本,強化社會守法意識,但也有網友認為此舉于法無據,涉嫌濫用執法權。 多地探索“丟人懲罰” 交通違法信息抄告單位 河南省公安部門日前表示,從11月20日起,河南省將開展“河南文明交通安全月”主題活動,在為期一個月的活動中,河南省將對各類交通違法行為進行集中整治,并實行交通違法抄告制度,個人交通違法信息將被抄告至所屬單位。 據了解,此次河南交通違法集中整治活動,不僅包括嚴重的交通違法行為,還將一些常見的不文明交通行為納入到了管理。根據規定,行人過街穿越隔離設施、出行做“低頭族”、行人非機動車占用機動車道、過街不遵守交通信號燈,機動車駕駛人不禮讓斑馬線、右轉不讓行人、不有序停放、開車打手機、不系安全帶、闖紅燈、超員超載等行為均在集中管理范圍內。 交通違法信息抄告給單位,實行“丟人懲罰”,河南省并非“首創”。 2015年9月,成都市交管局就針對行人、非機動車交通違法實施了抄告制度,規定除接受交警教育外,交通違法行為抄告單位或其社區,其中包括闖紅燈、違法載人、橫穿馬路等行為,抄告制度執行當天,交警就對137余起行人、非機動車交通違法者進行抄告;今年6月,杭州市出臺規定,黨員嚴重交通違法將抄告紀檢監察機關。 創新管理還是執法權泛濫 交通抄告引爭議 交通違法信息抄告單位,是管理的創新還是交管部門執法權的“任性”,引發網友爭議。 網友“馮雷猛”說,交通違法行為屢禁不絕,足以說明當前的交通執法效果并不理想,創新執法管理模式十分有必要。 不少網友認為依法治理和道德約束相結合,更有利于解決交通違法問題。網友“來去一生”說,違法行為自然可以通過執法來解決糾正,但是一些不文明的交通行為卻成了監管的空白,抄告制度就是將道德約束引入到交通管理,堵住一些人“不是大事,沒有關系”這種鉆空子、不守規矩的思想漏洞。 然而,一些法律人士對抄告制度的合法性提出質疑。網友“喬志峰”認為,所謂的“抄告單位”類似想通過曝光,讓違法者增加對違規違法的恐懼感,本質是通過道德和輿論的壓力來解決社會問題。警方只要嚴格執法,依法懲處違規,就不需要對個人實施額外的“示眾羞辱”。 還有律師認為,法律并沒有賦予交警抄告的權利,而且將個人的交通違法信息抄告給單位,有“職工犯法,單位受罰”之嫌,既令當事人心中不滿,也會讓單位感到無所適從,并且將個人信息抄告給單位也涉嫌侵犯個人隱私。 交通管理模式仍待創新 引導社會文明出行 針對社會上的一些質疑聲音,日前河南省公安廳對抄告制度作出了進一步的解釋。河南省交警總隊副總隊長苗雨露表示,個人交通違法信息抄告,是針對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駕駛私家車時出現的違法行為,目的是引導社會重視文明交通,但在具體實施中還是有一些難度,一些機制有待于進一步理順。 據了解,目前河南省公安廳正在與河南省文明辦等部門進行溝通,擬出臺一系列規范性文件,包括抄告、交通文明黑名單等制度,將交通違法行為與文明單位評選掛鉤,目前正在起草階段。 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律師于丹丹認為,交通管理模式的創新十分有必要,而且抄告制度并不能簡單地被判定為行政違法。于丹丹說,行政處罰是指行政機關或其他行政主體,依法定職權和程序對違反行政法規尚未構成犯罪的相對人,給予行政制裁的具體行政行為。交管部門將個人交通違法信息抄告單位等的行為并不屬于行政處罰行為,因為這種行為并沒有增加公民的負擔或者限制其權利,只是為了增加行政執法的效果。 北京市康達律師事務所律師韓驍則表示,抄告制度的執行要考慮到可能誘發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間的糾紛,或將導致新矛盾產生。韓驍說,由于沒有法律法規授權用人單位對交通違法的員工進行處罰,如果有企業因此對員工進行處罰,很可能會誘發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間的糾紛,導致不必要的勞動人事爭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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