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北京11月29日電泰國立法議會29日確認原王儲哇集拉隆功繼承王位,成為泰國卻克里王朝(即曼谷王朝)第十位國王,即拉瑪十世。 圖為泰國新國王瑪哈·哇集拉隆功資料圖,攝于2011年8月。(新華社/法新) 泰國是君主立憲制國家。籠統地說,國王是國家元首,但只是一種“象征符號”,名義上不能干涉政治。 不過,泰國又是一個非常特別的君主立憲制國家。憲法賦予國王的諸多權力使得這個角色往往能在關鍵時刻或危機時期發揮一錘定音的決定性作用。今年10月去世的泰國卻克里王朝(即曼谷王朝)九世王普密蓬國王在他在位70年間,正是巧妙利用憲法賦予的這些權力,逐漸把國王這個角色打造成國家與社會的“穩定器”。 近年來,受政治因素和軍人集團影響,泰國憲法幾經廢除與修改,但關于國王職權的條文基本沒有改動。 憲法總綱明確規定,泰王國是以國王為國家元首的民主體制國家;國王處于至高無上的地位,任何人不得侵犯,任何人不得指控國王;國王是佛的信徒和最高維護者;國王是泰國的最高統帥。這些條文實際上確立了國王不僅是泰國的國家元首,而且是軍隊的最高統帥,還是維護佛教的最高權威。同時,泰國國王的具體職權也被明確寫入憲法。 【人事任免權】 國王有重要人事任免權。每一屆國會上議院中都有相當一部分議員由國王挑選和任命;國王有權根據國會上下議院的推薦任命兩院議長和副議長;國王有權任命內閣總理和內閣部長;國王有權在執政黨成員中任命執政黨領袖、在非執政黨成員中任命反對黨領袖;國王有權根據總理建議解除內閣部長職務;國王有權任免軍政官員;國王有權任免法官。 【法案簽署權】 國王有法案簽署權。所有法案在經國會通過后需由內閣總理在30天內呈遞國王簽署御令后才能頒布實施。如果國王不予簽署或未在90天內簽署御令,國會需重新審議法案內容。不過,普密蓬國王在位期間,法案未獲簽署或被退回國會的情況極少發生。 【解散下院權】 國王有權解散國會下議院并決定重新選舉。國王有權召集主持國會、召集主持國會特別會議等。國會特別會議的會期等事項也由國王決定。 【重大法令的頒布權】 國王有法令頒布權。泰國憲法規定,在維護國家安全、維護社會治安、維護經濟穩定等利益時,國王可在必要時頒布重大法令并即刻付諸實施。國王頒布的法令可廢除或修改現行法律。國會可否決國王頒布的法令,但在被國會否決前國王頒布的法令一直有效。此外,國王還有權根據軍事管制法宣布緊急狀態或取消緊急狀態;國王有權根據國會的決定宣布戰爭狀態。 【外交權】 國王有權與世界各國及國際組織簽訂包括和平條約、停戰條約在內的重要條約。只有涉及泰國疆土或管轄范圍的條款須經國會審批。 【其他權力】 除涉及政治、外交等重要權力外,國王還擁有一系列其他權力,如決定大赦、冊封(或撤銷)爵位、賜予(或收回)勛章的權力等。(凌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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