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法院審判信息網近日公布了宋建國受賄罪執行裁定書 近日,北京法院審判信息網公布了北京市交管局原局長宋建國受賄罪執行裁定書。今年3月8日,北京市一中院提起強制執行程序將本案財產部分立案執行,其中扣押案款1265萬元上繳國庫,作為宋建國個人財產予以沒收的303項物品被評估拍賣。11月7日,涉案黃金3245.813克被處置后,變價款也上繳國庫。目前,宋建國案判決書中財產部分的執行程序已終結。北京青年報記者注意到,近期多名獲刑官員的財產被法院強制執行,法律人士認為,通過這些強制執行可以看出國家對職務犯罪的懲處力度在不斷調整加大。 千余萬案款被沒收 三百余物品遭拍賣 去年11月,北京市交管局原局長宋建國被法院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宋建國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被駁回后,2016年3月8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依職權提起強制執行程序將本案財產部分立案執行,對宋建國案在案扣押的款、物分別予以沒收或變價后沒收。 2016年5月11日,一中院將在案扣押的案款1265萬元上繳國庫予以沒收。2016年5月10日,一中院將判決書列明的需要變價后予以沒收或者作為宋建國個人財產予以沒收的303項物品移交執行三庭進行評估、拍賣。2016年11月7日,一中院于中國黃金集團營銷有限公司處處置黃金共3245.813克,變價款共計892516.11元上繳國庫予以沒收。 2016年11月14日,判決中列明物品共計十項被銷毀,分別為收據二張,房屋租賃合同二份,房屋產權所有證二張。宋建國名下再無其他可供執行的存款、住房、車輛、股權等財產,至此宋建國受賄案判決書中財產部分執行程序終結。 北京青年報記者了解到,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后,宋建國仍應按判決履行義務,根據法律規定,如果宋建國被發現仍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法院將依職權啟動恢復執行程序。 官員獲刑入獄之后 強制執行并不少見 北青報記者注意到,入獄官員被執行的并非只有宋建國一人,北京法院審判信息網近期還公布了其他數名受賄官員的執行裁定書。 原鐵道部運輸局局長、副總工程師張曙光因受賄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后法院作出執行裁定,對張曙光的個人財產予以沒收,一部分是銀行存款,其中包括凍結張曙光的全部銀行存款;張曙光妻子名下的存款和張曙光情婦羅菲名下的銀行存款,第二部分則是房產。 去年12月,大興原區委常委、統戰部長溫震因受賄1100余萬元,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8年,并沒收個人財產8萬元。目前,法院也已經凍結、劃撥被執行人溫震的銀行存款人民幣8萬元。在案扣押的998萬余元、美元3萬元、黃色金屬物三根、20萬股份變價款等已經被沒收,上繳國庫。 此外,今年8月,北京市人民政府原副秘書長劉志被訴1266萬余元受審,后被法院判刑。判決發生效力后,今年11月,法院凍結、劃撥劉志的銀行存款50萬元,查封、拍賣在案扣押的奧迪汽車、大眾汽車各一輛。 判決之后沒有履行 法院可以啟動強執 在普通人眼里,受賄官員的判決書非常常見,但對他們進行強制執行的裁定書卻比較少見。 對此,中國政法大學刑訴法教授洪道德認為,之所以出現受賄官員的強制執行裁定書,可能是在這些案件中,受賄的人或者家屬對判決中的某一項財產認定提出了異議,認為這部分財產屬于他們,法院不應該處置。 比如,在執行原鐵道部運輸局局長張曙光的判決生效時,因為執行裁定書中包括三套房產,其中一套房產案發前由張曙光的情人羅菲居住,在法院作出執行裁定后,羅菲不服,她認為購買這套房屋的款項大部分是她本人還有父母給的,不應歸為張曙光的個人財產并予以沒收,因此向法院提出執行異議,請求停止執行涉案房屋。法院認為,張曙光判決書中所附的清單中列明有這套房屋,法院駁回了羅菲的申請,并要求羅菲騰房,如果在限定期限內不自行騰房,法院將強制執行。 北京澤永律師事務所主任王永杰認為,在官員受賄案件中,法院判決生效后,如果當事人或者家屬自愿履行判決,那么法院就可以按照正常執行程序執行,如果沒有自愿履行,對判決認定的財產部分有異議,這時候法院就可以強制執行。 “比如房子和銀行存款,判決生效之后,法院在執行過程中不會去管房子里住的是什么人都會進行騰退,銀行存款會進行劃撥。”王永杰說,即使家屬認為部分財產不屬于當事人屬于家屬,但因為法院在判決書中已經認定這是違法所得,法院就要根據判決書執行。當然家屬可以提出異議,但這并不影響法院執行,否則判決就成了一紙空文。 受賄官員沒收財產 物品常需拍賣折現 在近些年公布的一些官員受賄案中,最常見的便是收現金,比如,2014年10月辦案人員便在國家能源局煤炭司原副司長魏鵬遠一處房子里搜出2億多現金。 此外,官員受賄還會收受房產、金條、汽車、手表、玉石、字畫、文物等物品。在安徽省原副省長倪發科一案中,倪發科先后49次非法收受他人給予的字畫、玉石、現金等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1300余萬元,庭審的時候展示了大量他收取的玉石。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生效以后,有關機關應當根據判決對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及其孳息進行處理。對查封、扣押、凍結的贓款贓物及其孳息,除依法返還被害人的以外,一律上繳國庫。 洪道德表示,現金一般都會上繳國庫,但像股份、汽車、房產、字畫、玉石等物品,則往往需要進行拍賣,“這些東西沒法直接上繳國庫,需要變現后再上繳。” 北京尚權律師事務所律師張興梅表示,像字畫、黃金、玉石這類物品,在拍賣以前往往還需要鑒定,除了鑒定真偽,也對物品的價格做一個預估。 本版文/本報記者 李鐵柱 觀點 強制執行為落實判決 對受賄官員財產的強制執行,北京尚權律師事務所律師張興梅認為,其實這些官員的執行書跟普通案件中的執行書并沒有什么區別。這種強制執行主要涉及的是對財產的處置,財產跟人身自由不一樣,像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這樣的判刑,判決生效后犯人就被送到監獄里服刑去了,但因為財產跟人是分開的,判決書只是有個判決結果,要落實判決就需要進行執行,比如對劃撥存款、對涉案財物進行處理等。 按照刑法規定,對于涉及財產犯罪的被告人,可以并處沒收財產,既可沒收犯罪分子的個人部分財產,也可沒收其個人全部財產,一般情況下,犯罪分子被判處死刑或者死緩時,往往會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沒收財產是沒收犯罪分子個人所有財產的一部分或者全部。沒收全部財產的,應當對犯罪分子個人及其扶養的家屬保留必需的生活費用。 北京澤永律師事務所主任王永杰認為,對受賄官員的強制執行,只不過是按照判決書進行的一個執行程序,主要是為了落實判決,不讓判決成為一紙空文,除了對受賄者判處刑罰,也對他們的涉案財產進行強制執行,這也可以看出國家對職務犯罪的懲處力度在不斷調整加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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