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被超范圍執行致損失有何救濟渠道? 最高法回應
2016-12-19 16:18:07??來源:中國新聞網 責任編輯:周冬 王祥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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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網12月19日電 執行法院超范圍扣押、執行,執行行為違法或不當,給當事人、案外人造成損失,當事人有何有效救濟渠道?對此,最高人民法院執行局副局長吳少軍介紹,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案外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規定,向執行法院提出執行行為異議,異議被駁回,可以申請復議或者提出案外人異議。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今日下午聯合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民事執行活動法律監督若干問題的規定》,通報檢察機關加強民事執行活動監督基本情況和人民法院加強執行工作規范化建設有關情況。 在發布會上,有記者問:對于超范圍扣押、執行,執行行為違法或不當,給當事人、案外人造成損失的,以及執行法院或執行法官有法不依、濫用職權、瀆職失職的行為等,當事人有何有效救濟渠道? 吳少軍介紹,當事人的有效救濟渠道,首先對于明顯超標的查封、扣押、凍結、不當的處分財產等執行行為違法或不當的情形,法律有規定的,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案外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或者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向執行法院提出執行行為異議,異議被駁回,可以申請復議或者提出案外人異議。 同時,涉及到實體法律爭議需要另行訴訟的,可以依法提起訴訟,這是有法律明文規定的法定的救濟渠道。 根據《規定》第六條,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案外人應當先行通過上述民事訴訟法規定的途徑尋求權利救濟。如果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案外人未按上述法律規定的救濟途徑提出異議、復議或者提起訴訟,而是直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監督的,按照我們達成的共識,人民檢察院原則上不予受理。但有正當理由的除外。 吳少軍介紹同時介紹,如果執行法官在行使職權過程中存在濫用職權、瀆職失職行為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紀檢部門反映情況。 人民法院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或者執行人員濫用職權、瀆職失職行為給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案外人造成財產損失,如果符合國家賠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規定的,權利受損的主體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國家賠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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