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商務法草案首提請審議 騷擾買家刪差評最高罰50萬
2016-12-20 07:07:54??來源:京華時報 責任編輯:周冬 趙舒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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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構價格、炒作信用、假冒商品、快遞糾紛……蓬勃發展的電商和網購中出現的種種問題,亟須規范。昨天,電子商務法草案首次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草案提出,電商經營主體應依法辦理工商登記,但依法無須取得許可的以個人技能提供勞務、家庭手工業、農產品自產自銷的,不需要工商登記;電子支付服務不符合安全管理要求,造成電子支付服務接受者損失的應當賠償;電商經營主體不得騷擾或者威脅交易對方,迫使其違背意愿作出、修改、刪除商品或者服務評價,違反規定最高可罰50萬。 京華時報記者 沙雪良 □現狀 電商交易安全亟待加強 全國人大財經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呂祖善作草案說明時表示,“十二五”期間,電子商務年均增長速度超過30%。2015年,我國電子商務交易額超過20萬億元;網絡零售額3.88億元,其中實物商品網上零售額3.23萬億元,占社會消費品零售總額的比重達到10.8%;電子商務交易市場規模躍居全球第一;電子商務就業人員達2690萬人;互聯網對中國經濟增長的貢獻率達到7%。 當前,電子商務發展也面臨一些突出矛盾和問題:一是法律體系和商業規則有待完善;二是市場秩序有待規范,交易環境需要健全完善;三是管理體制有待理順,交易安全保障 亟待加強。近年來,許多全國人大代表也提出議案和建議,希望加快電子商務立法。2013年12月,全國人大財經委牽頭開展電子商務立法工作。 呂祖善表示,電子商務法立法,旨在解決電子商務發展中的突出矛盾和問題,建立開放、共享、誠信、安全的電子商務發展環境。草案著力解決電子商務發展中的突出問題,將近年來一些成熟的經驗做法上升到法律作為制度確定下來。 草案分總則、電子商務經營主體、電子商務交易與服務、電子商務交易保障、跨境電子商務、監督管理、法律責任和附則,共八個章節九十四條。 ■禁止五類不正當經營行為 ★擅自使用與他人域名主體部分、網站名稱、網頁等知名商業標識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業標識,誤導公眾,導致市場混淆; ★假冒鏈接、混淆鏈接等不正當鏈接; ★攻擊或入侵其他經營者的網絡系統、惡意訪問、攔截、篡改其他經營者的網絡店鋪,影響正常經營活動; ★擅自使用政府部門或者社會組織電子標識,引人誤解; ★利用服務協議等手段,限制交易、濫收費用或者附加不合理交易條件。 □草案 1 電子支付 造成損失應返還資金并賠償 時下,電子支付已經在網購中廣泛使用。電子商務法草案中規定,電子支付服務提供者應當提供安全的支付服務。 草案規定,電子支付服務提供者提供的服務 不符合國家有關金融信息安全管理要求,造成電子支付服務接受者損失的,應當承擔返還資金、補充差額、賠償應償利息損失的責任。同時,應對賬戶實行實名 制管理,不得開立匿名、假名賬戶。 草案規定,電子支付服務提供者發現支付指令未經授權,或者收到用戶相關通知時,應當立即采取措施防止損失 擴大;未及時采取措施導致損失擴大的,對損失擴大部分承擔責任。未經授權的支付造成的損失,由電子支付服務提供者承擔,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 信息泄露 采取補救措施及時告知用戶 近年來,個人信息泄露成為越來越受關注的問題。就此,電商法草案專設一節予以規范。 草案明確,“個人信息”是指電子商務經營主體在電子商務活動中收集的姓名、身份證號碼、住址、聯系方式、位置信息、銀行卡信息、交易記錄、支付記錄、快遞物流記錄等能夠單獨或者與 其他信息結合識別特定用戶的信息。 草案提出,電商經營主體不得以拒絕為用戶提供服務為由強迫用戶同意收集、處理、利用個人信息。禁止采用非法交易、非法入侵、欺詐、脅迫或者其他未經用戶授權的手段收集個人信息。電商經營主體對個人信息的處理和利用應 當符合用戶同意的處理利用規則。 草案要求,電商經營主體應當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和技術管理措施,防止信息泄露、丟失、損毀,確保電子商務數據信息安全。在發生或者可能發生用戶個人信息泄露、丟失、毀損時,電子商務經營主體應當立即采取補救措施,及時告知用戶,并向有關部門報告。 針對電子商務經營主體未履行消費者個人信息保護義務的,草案明確,各級政府有關部門可根據情節單處或者并處警告、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營業執照,并處以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3 信用評價 禁止電商威脅用戶刪除差評 草案規定,從事電子商務活動,不得實施損害電子商務信用評價的行為。 草案還具體列出了六類損害電子商務信用評價的行為,包括:以虛構交易、刪除不利評價、有償或者以其他條件換取有利評價等形式,為自己或者他人提升商業信譽;違背事實的惡意評價損害他人商業信譽;騷擾或者威脅交易對方,迫使其違背意愿作出、修改、刪除商品或者服務評價;篡改或者選擇性披露電子商務經營主體的信用評價記錄;發布不實信用評價信息等。 草案規定,電商經營主體違反上述規定的,由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并處以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并處以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4 權益保障 消費者可要求平臺先行賠償 草案提出,商品生產者、銷售者應當對其提供的商品質量負責,服務提供者應當對其提供的服務質量負責。消費者通過電子商務第三方平臺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商品生產者、銷售者或者服務提供者要求賠償。 電子商務第三方平臺不能向消費者提供平臺內經營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其他有效聯系方式的,消費者可以要求電子商務第三方平臺先行賠償;電子商務第三方平臺向消費者賠償后,有權向平臺內經營者追償。 此外,草案還規定:“快遞物流服務提供者在服務過程中,電子商務交易物品發生延誤、丟失、損毀或者短少的,應當依法賠償。以加盟方式提供快遞物流服務的,加盟方與被加盟方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草案還提出,電商經營主體應依法辦理工商登記,但依法無須取得許可的以個人技能提供勞務、家庭手工業、農產品自產自銷的,不需要工商登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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