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紀委釋疑如何認定處理“不如實向組織說明問題”
2016-12-20 18:02:28??來源:中央紀委監(jiān)察部網站 責任編輯:蔡秀明 王祥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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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選登】如何認定處理"在組織進行談話、函詢時,不如實向組織說明問題行為" 一、基本案情 肖×,中共黨員,A省B市市委書記。 2016年1月至4月,肖×在任B市市委書記期間,先后4次以津貼、效益獎金、禮金等名義收受A省××股份有限公司現金共計30萬元。5月,A省紀委收到群眾舉報反映肖×收受A省××股份有限公司獎金等問題的線索。6月至7月,經報A省省委批準,A省紀委先后4次針對群眾反映的問題與肖×進行談話和函詢,肖×均予以否認。8月,肖×被組織立案審查。經審查,群眾舉報反映肖×的問題屬實。 二、分析意見 談話函詢,既是處置問題線索的重要方式,也是落實“四種形態(tài)”中第一種形態(tài)的重要抓手,體現了把紀律挺在前面、抓早抓小的精神。談話函詢的目的,是本著對同志高度負責的態(tài)度,讓有反映的黨員領導干部把問題如實講清楚,體現出對黨忠誠老實的態(tài)度。實踐中,對于反映的問題具有一般性,查清了只能給予輕處分或批評教育,或者反映問題不實而予以澄清的;反映問題籠統(tǒng),多為道聽途說或主觀臆測,難以查證核實的線索,可以進行談話函詢。談話函詢之前和之后都要履行嚴格的審批手續(xù),函詢結果要由函詢對象所在單位黨委書記簽字上交,并納入函詢對象廉政檔案。對反映不實的予以澄清;對如實說明且反映問題并不嚴重的給予了結;對與組織掌握的情況不一致的,要進一步核實,對不如實說明、欺騙組織的要嚴肅處理。 執(zhí)紀實踐中,部分黨員干部在組織談話函詢時,存在不如實說明問題的行為。根據2016年《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以下簡稱《黨紀處分條例》)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此類行為情節(jié)較重的,應認定為違反組織紀律,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上述案例中,肖×身為黨員領導干部,心存僥幸,在A省紀委先后4次對其進行談話和函詢時,均隱瞞、編造、歪曲事實和回避問題,拒不配合談話函詢,對組織給予的機會毫不珍惜,情節(jié)較重,違反了組織紀律,應追究其紀律責任。 執(zhí)紀審理實踐中,對此類行為的認定和處理,應注意把握好以下問題: 第一,關于在組織進行談話、函詢時,不如實向組織說明問題行為的性質問題。2003年施行的《黨紀處分條例》未將此類行為規(guī)定為獨立的違紀行為,執(zhí)紀實踐中,一般可作為從重處理情節(jié)。新修訂的《黨紀處分條例》則把此類行為表述為不如實向組織說明問題行為,在分則中單獨作為違反組織紀律行為予以認定,對情節(jié)較重的可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這充分體現了黨組織對黨員在忠誠老實方面的紀律要求,體現了“黨紀嚴于國法”的黨內審查特色。 第二,關于在組織進行談話、函詢時,不如實向組織說明問題與向組織提供虛假情況,掩蓋事實的區(qū)別。執(zhí)紀實踐中,存在被審查人在得知被組織調查后,為掩蓋違紀事實,主動采取向本單位黨委書記、紀委書記或有關組織“匯報思想、呈報書面材料”等形式提供虛假情況,企圖干擾、妨礙組織調查。對此,我們研究認為,“在組織進行談話、函詢時,不如實向組織說明問題”與“向組織提供虛假情況,掩蓋事實”之間,在行為發(fā)生的時間節(jié)點、主觀目的、違紀性質類別等方面存在不同。不如實向組織說明問題行為,應當發(fā)生在組織談話函詢階段,屬于“被動”的說明問題,否認或隱瞞、編造、歪曲違紀事實;且組織談話函詢所涉及的問題具有一般性或比較籠統(tǒng),不涉及嚴重違紀問題。而向組織提供虛假情況的行為,應當是采取“主動”向組織和有關領導同志提供虛假情況的方式,混淆是非,設置障礙,蓄意干擾、妨礙正常的調查工作,應根據《黨紀處分條例》第五十七條第(四)項的規(guī)定,按違反政治紀律,對抗組織審查行為認定。 第三,關于在組織進行談話、函詢時,不如實向組織說明問題行為的證據收集問題。認定此類行為,主要從兩個方面收集證據:一是開展談話函詢的相關證據材料,比如,談話函詢之前和之后的審批手續(xù);談話函詢階段形成的談話筆錄、函詢通知、函詢對象提供的說明材料及其所在單位黨委書記的簽字背書等相關材料。二是證明談話函詢對象不如實向組織說明問題、欺騙組織的相關材料,比如,組織對反映的問題進一步核實后,發(fā)現的違紀事實等相關證據。 此外,談話函詢問題一般都是從違反組織紀律角度認定,但是對那些經組織多次談話函詢,仍隱瞞真相,欺騙組織的惡劣行為,可考慮轉化為違反政治紀律行為來認定。比如一個市委書記在省紀委函詢后說假話,省紀委書記與其談話后繼續(xù)隱瞞真相,在省委書記與其談話后仍欺騙組織,甚至以辭職、提前退休等方式對抗組織,那么這個干部的行為可以考慮按違反政治紀律,對抗組織審查性質認定。(鐘紀晟) 【相關法規(guī)鏈接】(節(jié)選) 1.《中國共產黨章程》(2012年11月14日) 第三條 黨員必須履行下列義務: …… (五)維護黨的團結和統(tǒng)一,對黨忠誠老實,言行一致,堅決反對一切派別組織和小集團活動,反對陽奉陰違的兩面派行為和一切陰謀詭計。 2.《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2016年1月1日) 第五十七條 對抗組織審查,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jié)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一)串供或者偽造、銷毀、轉移、隱匿證據的; (二)阻止他人揭發(fā)檢舉、提供證據材料的; (三)包庇同案人員的; (四)向組織提供虛假情況,掩蓋事實的; (五)有其他對抗組織審查行為的。 第六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情節(jié)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 (一)違反個人有關事項報告規(guī)定,不報告、不如實報告的; (二)在組織進行談話、函詢時,不如實向組織說明問題的; (三)不如實填報個人檔案資料的。 篡改、偽造個人檔案資料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隱瞞入黨前嚴重錯誤的,一般應當予以除名;對入黨后表現尚好的,給予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3.《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2003年12月31日)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規(guī)定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一)強迫、唆使他人違紀違法的; (二)串供或者偽造、銷毀、隱匿證據的; (三)阻止他人揭發(fā)檢舉、提供證據材料的; (四)包庇同案人員或者打擊報復批評人、檢舉人、控告人、證人及其他人員的; (五)有其他干擾、妨礙組織審查行為的; (六)本條例分則中另有規(guī)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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