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高:電信詐騙致人死亡或精神失常將從重處罰
2016-12-21 07:10:14??來源:京華時報 責任編輯:周冬 周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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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發布《關于辦理電信網絡詐騙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依法從嚴懲處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意見》共七個部分、三十六條,統一了此類案件的入刑標準,電信詐騙犯罪只要詐騙數額達到3000元即構成“數額較大”,以犯罪論處。 詐騙弱勢群體者從重處罰 《意見》規定,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數額達到相應標準后,具有十項情形之一的,予以從重處罰。包括造成嚴重后果的,如詐騙致人自殺、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犯罪手段惡劣的,如利用“釣魚網站”、“木馬”程序鏈接等進行詐騙的;以社會弱勢群體為詐騙對象的,如詐騙殘疾人、老年人、學生、重病患者等;詐騙特定款物的,如詐騙扶貧、救濟、優撫款物的;以賑災、募捐等社會公益、慈善名義實施詐騙的;犯罪分子主觀惡性較深的,如有詐騙前科又詐騙等。一些犯罪分子冒充司法機關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詐騙,嚴重損害國家機關的形象和權威,也屬于嚴厲懲處的范疇。 對此,中國青年政治學院法學院教授李衛紅表示,詐騙殘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學生、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或者詐騙重病患者及其親屬財物的;”與以往的司法解釋相比增加了未成年人、在校生、重病患者及其親屬。由于近年來,電信詐騙致使受害人屢屢發生悲劇,如近期的徐玉玉案等,影響甚廣,司法不能視而不見。 冒充公檢法詐騙從高量刑 《意見》規定,電信網絡詐騙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別達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處罰;達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詐騙罪既遂處罰。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同時構成詐騙罪和招搖撞騙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一些犯罪分子肆無忌憚,冒充司法機關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詐騙,不僅容易使人上當進而騙得巨額錢財,而且嚴重損害國家機關的形象和權威,必須嚴厲懲處。”最高法刑三庭副庭長李睿懿強調。 “有的犯罪分子長期從事這類活動,有的在受過打擊處理后仍不收手,繼續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犯罪,而且手法更隱蔽,反偵查能力更強,傳染面更大?!崩铑\舱f,為嚴厲打擊此類犯罪分子,意見專門規定嚴格控制適用緩刑的范圍,嚴格掌握適用緩刑的條件。 意見規定,對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犯罪的被告人裁量刑罰,在確定量刑起點、基準刑時,一般應就高選擇。嚴格控制適用緩刑的范圍,嚴格掌握適用緩刑的條件。注重依法適用財產刑,加大經濟上的懲罰力度,最大限度剝奪被告人再犯的能力。 “幫兇”以共同犯罪論處 電信網絡詐騙犯罪一般都是多人共同犯罪,分工較細,環節較多,流程較長,形成較為完整的犯罪鏈條。 為此《意見》規定,擾亂無線電通訊管理秩序罪、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拒不履行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罪、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等各種電信網絡詐騙上下游關聯犯罪的處理原則,如使用非法獲取的公民個人信息實施電信網絡詐騙,構成犯罪的,依法進行數罪并罰,嚴厲懲處。 對于相關犯罪,如為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分子騙得的贓款進行轉賬、套現、取現的行為,應當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追究刑事責任。如果有事先通謀,則以詐騙共同犯罪論處;明知他人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犯罪,而為他人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提供銀行卡或手機卡、提供“偽基站”設備、提供互聯網接入或者支付結算、提供場所或者交通等幫助行為的,以詐騙共同犯罪論處。 此外,包括為詐騙分子撰寫并提供詐騙“劇本”、負責招募人員并向詐騙團伙輸送,本人從中牟利的也將以詐騙共同犯罪論處。 □聚焦 1詐騙3000元即可定數額較大 此前,“兩高”曾出臺《關于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規定,詐騙財物價值3000元至1萬元以上、3萬元至10萬元以上的,應分別認定為詐騙“數額較大”和“數額巨大”,各地可在此幅度內確定具體數額標準。 此次出臺的《意見》規定,針對電信網絡詐騙犯罪的性質和特點,實行全國統一數額標準和數額幅度底線標準。利用電信網絡技術手段實施詐騙,詐騙公私財物價值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詐騙“數額較大”、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處或單處罰金;“數額巨大”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處罰金。 兩年內多次實施電信網絡詐騙未經處理,詐騙數額累計計算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定罪處罰。 >>解讀 多次小額詐騙也要打擊 李睿懿解釋稱:“這一方面是對電信網絡詐騙犯罪體現從嚴懲處的精神,另一方面也考慮到,電信網絡詐騙突破了傳統犯罪空間范疇,基本屬于跨區域犯罪,地域化色彩相對淡化,不宜再由各地自行確定具體數額標準?!?/p> “在司法實踐中我們發現有些犯罪分子故意規避法律,每次詐騙的數額就三五百塊錢,但是騙的人特別多?!惫膊啃虃删指毖惨晢T陳士渠說,“按照以前的規定,三五百塊錢立不了刑事案件,這次意見就明確,小額騙了多次的也要打擊處理。” 李衛紅解釋,多次應當指3次以上,未經處理是指未受過任何行政的、經濟的、刑事的處罰;將每一次的詐騙數額相加構成3000元以上的,構成詐騙罪。李衛紅表示,由于我國刑法及以往的司法解釋,對詐騙罪的規定有絕對數額要求,沒有二年內多次的情節加累計數額的入罪標準。此次《解釋》降低了該罪門檻,稀釋了電信詐騙犯罪的構成要件要素。 2發詐騙短信超5000條可定罪 司法實踐中,不法分子使用現代化智能通訊工具從事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偵查工作難度大,特別是涉及詐騙數額方面,證據收集難度也很大?!兑庖姟烦浞挚紤]這一情況,采取數額標準和數量標準并行。既可根據犯罪分子的詐騙數額,也可根據其實際撥打詐騙電話、發送詐騙信息的數量來定罪量刑,確保更準確、全面、客觀地反映犯罪分子的罪行,進而體現罪責刑相適應。 《意見》規定,詐騙數額雖難以查證,但查明發送詐騙信息5000條以上、撥打詐騙電話500人次以上的;在互聯網上發布詐騙信息,頁面瀏覽量累計5000次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其他嚴重情節”,以詐騙罪(未遂)定罪處罰。 《意見》同時明確,上述“撥打詐騙電話”,包括撥出詐騙電話和接聽被害人回撥電話。反復撥打、接聽同一電話號碼,以及反復向同一被害人發送詐騙信息的,撥打、接聽電話次數、發送信息條數累計計算。 >>解讀 可阻止將犯罪進行到底 司法實踐中,特別是涉及詐騙數額方面,常難以全部查清,《意見》采取數額標準和數量標準并行。 李睿懿表示:“這樣規定既可根據犯罪分子的詐騙數額,也可根據其實際撥打詐騙電話、發送詐騙信息的數量來定罪量刑,確保更準確、全面、客觀地反映犯罪分子罪行,進而體現罪責刑相適應原則?!?/p> 李衛紅介紹,大多財產犯罪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侵犯財產利益,如果財產未到手,行為人的犯罪目的未實現,就物質層面來說,其社會危害性也未能充分體現,雖然理論上成立未遂,在司法實踐中,大多也不被認定為犯罪。如日常生活中經常碰到的一些容易被識破的騙局,當事人一走了之。即便電信詐騙,每個人幾乎每天都會收到司法解釋中列舉的詐騙信息或郵件,雖然憤恨,但很多人對此卻置之不理,其行為很難被認定為犯罪。以發送數量和閱讀數量而定罪。其意義在于盡可能阻止犯罪分子將犯罪進行到底,以避免更大的危害發生,同時挽救犯罪分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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