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天津大媽擺氣球射擊攤被判刑3年半 近年來全國已審判多起類似案件 23起氣球射擊擺攤案17人獲緩刑 近日,天津大媽趙春華在街頭擺的氣球射擊攤,因6支槍形物被鑒定為槍支被法院一審判刑3年半。該案曝光后,引起公眾關注。北京青年報記者查詢發現,因擺氣球射擊攤被以非法持有槍支罪追究刑事責任的,趙春華并非首例。在全國各地類似案件共有23個,其中17個案件被告人被判緩刑,3個案件被告人被判處管制,只有3個案件的被告人被判處實刑。“仿真槍變真槍案件”屢次引發公眾熱議,不少專家學者和法律界人士也多次呼吁審查修改仿真槍入刑標準。 擺氣球射擊攤涉案 被告多數被判緩刑 北青報記者在中國裁判文書網檢索發現,近年來審理的23個因擺氣球射擊攤被以非法持有槍支罪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中,有17名被告被判了緩刑。云南省澄江縣法院判處過多起此類案件,擺攤打氣球生意構成非法持有槍支罪的被告人,均被判處緩刑。 2014年7月16日,澄江縣公安局民警在工作中檢查被告人張某位于澄江縣龍街街道辦事處祿充社區一橫街經營打氣球娛樂項目的攤位時,查獲其持有10支可疑槍支。經玉溪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被告人張某持有的10支可疑槍支中的8支系以壓縮氣體為動力的氣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中規定的槍支。 法院經審理認定張某違反槍支管理規定,擅自非法持有以壓縮氣體為動力的非軍用槍支8支,構成非法持有槍支罪。 在判決書中,澄江縣法院也闡明了判緩刑的理由。法院認為,張某非法持有槍支的動機僅是經營打氣球娛樂項目,無主觀惡性,犯罪情節較輕,歸案后認罪、悔罪表現較好,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法院因此對張某宣告緩刑。法院一審以張某犯非法持有槍支罪,判處有期徒刑兩年零兩個月,緩刑3年。 在澄江縣法院宣判的一系列案件中,也有跟趙春華一樣的女性被告人。判決書顯示,2011年至2012年7月間,女子楊某先后兩次到昆明市新螺螄灣市場購得9支仿真槍,用于在澄江縣新河口風景區擺攤經營打氣球娛樂項目,2014年7月28日被澄江縣公安局民警查獲。經鑒定,楊某持有的9支仿真槍中有4支是以壓縮氣體為動力的氣槍。 法院以楊某犯非法持有槍支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零四個月,緩刑兩年。理由同樣是楊某非法持有槍支的動機僅是經營打氣球娛樂項目謀取生計,無主觀惡性且未造成實際危害后果,犯罪情節較輕,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擺攤打氣球成被告 有三人被判處管制 根據刑法規定,違反槍支管理規定,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廣西貴港市港南區法院一審宣判的兩起擺射擊攤打氣球案件中,2015年12月16日上午,52歲的楊女士在貴港市港南區南山公園擺攤,提供3支槍支給游客打氣球,被民警當場抓獲并扣押了3支槍支。經鑒定,被告人楊某甲持有的3支槍支均是仿制式“五六”式沖鋒槍,其中有兩支槍支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中規定的槍支。 法院經審理認為,楊女士違反槍支管理規定,非法持有槍支,根據楊女士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危害程度和悔罪表現,法院判處楊女士管制10個月。40歲的黃女士同樣是在公園擺攤打氣球,經鑒定,黃女士持有的槍支均是仿制式“五六”式沖鋒槍。法院一審判處黃女士管制一年。 四川隆昌縣法院也曾宣判過一起類似案件,2015年7月16日,公安人員在隆昌縣金鵝鎮東門廣場巡查時將正在擺攤打氣球的唐某某查獲,當場繳獲氣槍5支、鉛彈523顆,隨后又在其家中搜出氣槍1支、鉛彈55盒。唐某某因犯非法持有槍支、彈藥罪,判處管制一年。跟其他案件不同,在這個案件中,唐某某本人曾有持槍證,但案發時已經過期。 三名被告判處實刑 均出現在北京房山 北青報記者檢索發現,在這類案件中,像趙春華這樣被判處實刑的也有先例,三起案件均發生在北京房山。 女子鄭某在北京房山區十渡鎮經營仿真槍打氣球等業務。2015年7月7日,公安機關在其經營的攤位查獲23支槍狀物,經北京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其中16支鑒定為以壓縮氣體為動力的槍支,其余7支不能認定為槍支。法院以鄭某犯非法持有槍支罪,判處其有期徒刑3年6個月。 此外,一同查處的宋某和鄭某華也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兩個月和3年3個月。 槍支認定標準變化 曾引發討論和質疑 2001年8月17日,公安部發布《公安機關涉案槍支彈藥性能鑒定工作規定》,其中第三條規定:“對于不能發射制式(含軍用、民用)槍支子彈的非制式槍支,按下列標準鑒定:將槍口置于距厚度為25.4mm的干燥松木板1米處射擊,彈頭穿透該松木板時,即可認為足以致人死亡;彈頭或彈片卡在松木板上的,即可認為足以致人傷害。具有以上兩種情形之一的,即可認定為槍支。” 這一標準在隨后幾年逐漸變化,到了2010年12月,公安部對《公安機關涉案槍支彈藥性能鑒定工作規定》進行了修訂:當所發射彈丸的槍口比動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時,一律認定為槍支。 “1.8焦耳/平方厘米”對很多人來說是一個“既嚴格又陌生”的概念,隨著諸多“仿真槍變真槍案件”引發爭議,有評論認為這個標準使得很多人“糊里糊涂”便被追究刑事責任。 據《檢察日報》報道,2016年全國兩會上,全國政協委員、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副會長朱征夫建議審查修改仿真槍入刑標準。同時,全國人大代表蔡學恩也提交了一份有關修正槍支鑒定標準的建議。蔡學恩表示,近年來,僅他所在的湖北地區,仿真槍涉刑案件就增加了30%以上。朱征夫認為,因“違反科學認知和生活常理”的鑒定標準帶來的案件增長必須停止。 重慶市檢察院第四分院檢察官肖恩也曾撰文《槍支認定標準有待進一步合理化》稱,刑法應當具有謙抑性,一味地密織法網,勢必導致社會生活過多地被刑法侵擾。“假如人們時刻都有觸犯刑法的危險,社會的發展必然會失去生機。” |
相關閱讀:
- [ 12-31]柔術公主曝美照 彩色氣球蓬蓬裙顯夢幻氣質
- [ 12-17]藝術家用氣球進行飛行表演
- [ 12-12]網售笑氣變身“嗨氣球” 賣家宣稱“無害”
- [ 11-17]閩侯:3歲姐姐“喂”氣球 男嬰險窒息
- [ 11-17]3歲姐姐"喂"氣球 男嬰險窒息|喇叭花熬湯治咳嗽 妻子中毒身亡
![]() |
![]() |
![]() |
打印 | 收藏 | 發給好友 【字號 大 中 小】 |
信息網絡傳播視聽節目許可(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移動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證號:1310572 廣播電視節目制作經營許可證(閩)字第085號
網絡出版服務許可證 (署)網出證(閩)字第018號 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 閩B2-20100029 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閩)-經營性-2015-0001
福建日報報業集團擁有東南網采編人員所創作作品之版權,未經報業集團書面授權,不得轉載、摘編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傳播
職業道德監督、違法和不良信息舉報電話: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 舉報郵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聞道德委舉報電話: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