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成都市一小區多名業主在集中商議維權時,被十余名不明身份的蒙面人打傷。后經警方偵查,組織蒙面人打傷業主的竟是小區開發商職員和小區保安。在房價居高不下的背景下,業主維權遭遇暴力并非鮮見,業主何時不再“流血維權”? 小區會所變私立醫院 記者來到事發地成都市高新區中和街道“中德英倫城邦”小區,多名小區業主認為,打人事件的導火索是開發商在宣傳時承諾的小區會所突然要改建私立醫院,為此小區業主曾多次維權。 業主韓先生告訴記者,在2013年看房時,銷售人員明確承諾J區2號樓為集棋牌、健身等功能的會所。韓先生說,“中德英倫城邦”2013年每平方米的售價為7800元,而物業管理費為每平方米2.6元,明顯高于周邊樓盤,但因配套有會所,不少業主在J區購買了住房。 他告訴記者,“中德英倫城邦”J區的400套住房早已售罄,而入住的業主也達到了100多戶。 2016年11月10日,小區的公共綠化地突然建起了圍擋。原本已經建好的庭院和綠地被挖開施工,小區業主找來當地媒體進行報道,開發商中德紅谷投資有限公司負責人當時回應會在一周后進行解釋。一周后,當地媒體前往報道時,卻遭到開發商的阻攔。 在與開發商協調無果后,小區業主曾于12月1日向成都市高新區社會事業局提交了信訪材料。在高新區社會事業局的《信訪事項處理意見書》上,記者看到,高新區社會事業局曾派人到現場查看,并告知醫院設置人和物業公司,要求其在未解決小區業主反映的問題以及完成相應的醫療機構設置審批程序之前,不得開設醫療機構。 另一名業主張先生透露,12月4日,小區物業工作人員挨家挨戶敲業主家門,提出如果同意醫院修建,便可以免除物業管理費等條件。 12月13日,在中和鎮街道組織的協調會上,開發商負責人表示,J區商鋪屬開發商自持產權而非業主共有,開發商有權利安排商鋪的用途。 業主商議維權被亂棍毆打 12月21日,成都市高新區社會事業局網站發出公示,稱四川華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擬設置成都高新華皓醫院,醫院地址就在“中德英倫城邦”J區。 當天下午,8名業主到成都市高新區社會事業局咨詢了公示流程。社會事業局衛生處處長田軍向記者表示,項目公示是必備流程,早在8月,華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就已申請辦理醫院,但材料一直不齊全,在補齊材料后,社會事業局按規定對項目進行了公示。 21日晚,該小區的業主們在微信群中商議于當晚8點半在1號樓1樓大堂中共同商議下一步維權行動。業主張先生說,大約8點半,業主們在大堂中剛開始商量,一名保安便到大堂查看,之后小區的4名保安和兩隊約10名不明身份人員進入大堂,他們身著深色衣服,佩戴統一的口罩,腰上掛有警棍。 “保安說了一句‘散了’,戴口罩的蒙面人便取出腰上掛的警棍開始毆打業主。”張先生說,之后他連忙報警,5分鐘后,蒙面人分兩隊撤離,約30分鐘后接警民警趕到現場。 事發后,業主馬先生跟隨警察來到小區監控室調取監控,但發現監控室電源被斷,小區物業工作人員稱監控在事發前已經壞掉。“當時值班的人說他接班前監控還是好好的,后面不知道怎么回事監控都沒有了。” 當晚,有4名業主前往醫院治療。經診斷,一名業主鼻骨骨折、一名業主右耳外傷,其他兩人均有不同程度軟組織傷。另有13名業主因為傷勢較輕未前往醫院治療。 22日下午,華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銷了設置成都高新華皓醫院的申請。 涉事開發商曾有多次不良記錄 12月23日,開發商中德紅谷投資有限公司發布了一份情況說明稱,“高新華皓醫院”運營總監丁某因業主維權造成的巨大工作壓力,私自組織同事對維權業主采取過激行為。 同日,成都高新公安分局對丁某和小區保安等4人以涉嫌尋釁滋事罪依法刑事拘留。 12月26日,成都市城鄉房產管理局對“中德英倫城邦”小區物業公司進行了通報批評,對開發商中德紅谷投資有限公司做出了通報批評、記減15分信用分、繼續關閉其旗下“英倫世邦”項目網絡合同簽約系統、暫緩辦理其在成都后續項目預售許可等處罰。而高新區規劃建設局也對該小區物業公司處以記減30分信用分的處罰。 該小區物業公司負責人向記者表示,將開除涉事保安并完善小區門禁系統,建立業主對物業的投訴機制,并對受傷業主進行賠償。 記者了解到,該開發商曾有多次不良記錄。9月下旬,該開發商因制造“投資客一次性購房60套”的虛假消息被房管局處罰暫停銷售;10月,又因發布“2年穩賺30萬”等違反新《廣告法》的內容被成都市工商局罰款100萬元。 專家:業主所付房價包含小區環境 長期研究土地和住房市場應用的西南財經大學經濟學院副教授劉璐認為,“中德英倫城邦”小區發生的事件有一定普遍性。 他認為,開發商引進小區的業態會對小區環境產生影響,從而間接影響小區房價。“從當前法律來看,開發商雖然有權決定自持物業的用途,但并不代表與業主無關。”劉璐說,“業主購買房屋時支付的房價也包含了整個小區的環境。” 劉璐建議,購房者在置業前應該做足功課,購房時“不聽空話”,不信銷售人員一家之言。同時,新《廣告法》出臺后,對樓盤銷售宣傳也有了更細致的規定,購房者可保留宣傳資料,作為以后發生糾紛時進行維權的參考。 他提醒購房者在購房時,應該盡可能地要求開發商對宣傳內容在合同中進行書面規定,但同時合同很難包攬所有可能性,在發生糾紛時應該通過協商和法律手段解決爭議,維護當事雙方的正當權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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