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加強耕地保護和改進占補平衡的意見
2017-01-23 20:45:15??來源:新華社 責任編輯:林晨 王祥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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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改進耕地占補平衡管理 (七)嚴格落實耕地占補平衡責任。完善耕地占補平衡責任落實機制。非農建設占用耕地的,建設單位必須依法履行補充耕地義務,無法自行補充數量、質量相當耕地的,應當按規定足額繳納耕地開墾費。地方各級政府負責組織實施土地整治,通過土地整理、復墾、開發等推進高標準農田建設,增加耕地數量、提升耕地質量,以縣域自行平衡為主、省域內調劑為輔、國家適度統籌為補充,落實補充耕地任務。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要依據土地整治新增耕地平均成本和占用耕地質量狀況等,制定差別化的耕地開墾費標準。對經依法批準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的,繳費標準按照當地耕地開墾費最高標準的兩倍執行。 (八)大力實施土地整治,落實補充耕地任務。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負責統籌落實本地區年度補充耕地任務,確保省域內建設占用耕地及時保質保量補充到位。拓展補充耕地途徑,統籌實施土地整治、高標準農田建設、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歷史遺留工礦廢棄地復墾等,新增耕地經核定后可用于落實補充耕地任務。在嚴格保護生態前提下,科學劃定宜耕土地后備資源范圍,禁止開墾嚴重沙化土地,禁止在25度以上陡坡開墾耕地,禁止違規毀林開墾耕地。鼓勵地方統籌使用相關資金實施土地整治和高標準農田建設。充分發揮財政資金作用,鼓勵采取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模式、以獎代補等方式,引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和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等,根據土地整治規劃投資或參與土地整治項目,多渠道落實補充耕地任務。(未完待續) (九)規范省域內補充耕地指標調劑管理。縣(市、區)政府無法在本行政轄區內實現耕地占補平衡的,可在市域內相鄰的縣(市、區)調劑補充,仍無法實現耕地占補平衡的,可在省域內資源條件相似的地區調劑補充。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要規范補充耕地指標調劑管理,完善價格形成機制,綜合考慮補充耕地成本、資源保護補償和管護費用等因素,制定調劑指導價格。 (十)探索補充耕地國家統籌。根據各地資源環境承載狀況、耕地后備資源條件、土地整治新增耕地潛力等,分類實施補充耕地國家統籌。耕地后備資源嚴重匱乏的直轄市,新增建設占用耕地后,新開墾耕地數量不足以補充所占耕地數量的,可向國務院申請國家統籌;資源環境條件嚴重約束、補充耕地能力嚴重不足的省份,對由于實施國家重大建設項目造成的補充耕地缺口,可向國務院申請國家統籌。經國務院批準后,有關省份按規定標準向中央財政繳納跨省補充耕地資金,中央財政統籌安排落實國家統籌補充耕地任務所需經費,在耕地后備資源豐富省份落實補充耕地任務。跨省補充耕地資金收取標準綜合考慮補充耕地成本、資源保護補償、管護費用及區域差異等因素確定,具體辦法由財政部會同國土資源部另行制定。 (十一)嚴格補充耕地檢查驗收。市縣政府要加強對土地整治和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的全程管理,規范項目規劃設計,強化項目日常監管和施工監理。做好項目竣工驗收,嚴格新增耕地數量認定,依據相關技術規程評定新增耕地質量。經驗收合格的新增耕地,應當及時在年度土地利用變更調查中進行地類變更。省級政府要做好對市縣補充耕地的檢查復核,確保數量質量到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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