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節假期往往是旅游服務類糾紛案件的易發期。春節來臨之際,北京市二中院通過對近幾年審理的相關案情進行分析,從法律角度開展有益的提示,以期對市民愉快出游、避免糾紛,度過一個歡樂祥和的春節有所幫助。 組“低價團”為安排購物 據介紹,近幾年,市二中院審理的旅游合同糾紛案件呈逐漸上升趨勢。發生糾紛的原因有的來自旅行社,也有的是旅游者自身。 一些旅行社從業人員的專業素質不高,旅行總社對下屬門市分部管理控制不夠,有些導游因利益驅動進行違規操作。比如,有的旅行社以不合理的低價組團,但卻通過安排購物或者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獲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的行為損害旅游者的合法權益。 陳某夫婦以每人300元的價格參加了某旅行社組織的港、澳7日游,300元包括往返路費、吃住及景點門票。旅游中,基本上都是購物環節。二人無奈購買了一件價值3800元的蠶絲被及兩塊共計67999元的玉石。后夫婦倆狀告旅行社欺詐。 法院審理認為,旅行社收取每人300元旅游費明顯過低,在旅游途中安排游客大量購物,違反了《旅游法》的相關規定,存在欺詐行為。旅行社愿意賠償原告支付旅游費的三倍1800元,法院不持異議并予以確認。 法官表示,2013年10月1日開始實施的《旅游法》明確要求旅行社不得指定具體購物場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費旅游項目。但經雙方協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響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酒店標準理解有歧義引發糾紛 在簽訂旅游合同過程中,有的旅行社利用自己的優勢地位簽訂霸王條款或者使用模糊的詞語表述合同內容,對一些容易產生歧義的內容沒有給予充分釋明,為糾紛產生埋下隱患。 市二中院曾審理一起赴泰國普吉旅游引發的糾紛。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的住宿酒店為四星級酒店標準。到達目的地后,旅游者因普吉當地的酒店都不標星級而拒絕入住,當時正值旅游旺季,旅行社臨時更換酒店有困難。旅游者未能冷靜處理隨即集體脫團。 法官表示,雙方在簽訂旅游合同時對服務標準約定不清,對“四星級酒店”標準的含義理解不一致。一方面旅游者對旅游目的地的酒店設施、等級情況缺乏了解,不知道普吉酒店執行的不是國際標準,而是當地的標準,而旅行社在簽訂合同時也未對此給予明確解釋,造成了旅游者的誤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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