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食藥總局近日發布《網絡餐飲服務監督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明確規定網絡訂餐商戶應當具有實體店鋪并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不得超范圍經營,否則將面臨最低5萬元的罰款。送餐人員也納入了監管范圍,送餐人員未履行相應義務的,其所在單位將面臨5000元—1萬元罰款。 這是國家食藥總局首次針對網絡餐飲服務制定相關法規。按照征求意見稿,網絡餐飲服務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對餐飲服務提供者實地進行審查,對餐飲服務提供者實名登記,審查其食品經營許可證,登記網絡餐飲服務提供者的名稱、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地址及聯系方式,并與餐飲服務提供者簽訂協議,明確食品安全責任。 網上公示的網絡餐飲服務提供者店名和地址應當與實際店名和地址一致,公示的門面、大堂、廚房等圖片應當與實體店一致;公示的菜品信息、主輔料等應當與實際菜品和所用主輔料一致;公示的圖片應當與實際菜品基本一致,否則將面臨5000元—3萬元的罰款。 對于網絡訂餐商戶,征求意見稿中指出,應當具有實體店鋪并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按照食品經營許可證載明的主體業態、經營項目從事經營活動,不得超范圍經營。如果網絡餐飲服務經營者不具備實體店鋪,未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或未按照食品經營許可證載明的主體業態、經營項目從事經營活動,將面臨最低5萬元罰款。 送餐人員的行為也將納入監管范圍。送餐人員應當避免直接接觸食品,確保送餐過程食品不受污染,禁止重復使用一次性餐具。同時,送餐人員應當保持個人衛生,使用安全、無害的配送容器,并保持容器清潔。網絡餐飲服務提供者經營有保鮮、保溫、冷藏或者冷凍等特殊要求食品的,應當使用能保證食品安全的保存、配送措施。送餐員未履行相應義務的,食藥部門將對送餐員所在單位進行5000元—1萬元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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