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證據未經當庭出示等查證屬實 不得作定案根據
2017-02-21 11:37:39??來源:中國新聞網 責任編輯:蔡秀明 王祥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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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網2月21日電? 最高法21日正式發布《關于全面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實施意見》)。最高法審判委員會委員戴長林表示,《實施意見》提出,證據未經當庭出示、辨認、質證等法庭調查程序查證屬實,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采取技術偵查措施收集的證據,當庭質證可能危及有關人員的人身安全,或者可能產生其他嚴重后果的,應當采取不暴露有關人員身份、不公開技術偵查措施和方法等保護措施。 2013年6月25日,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在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上訴人王書金強奸、故意殺人一案。這起案件因與聶樹斌案有密切關系而備受關注。翟羽佳 攝 最高法今天舉行發布會介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全面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 戴長林介紹,《實施意見》第三部分內容為規范普通審理程序,確保依法公正審判,要求人民法院積極推進庭審實質化,通過公正規范的庭審切實發揮應有的把關、制約作用,促使公檢法三機關依法規范偵查、起訴和審判活動,共同維護司法公正。 他指出,強調訴訟以審判為中心,一審庭審是核心,庭審規程是關鍵。按照案件繁簡分流分類審理的原則,對被告人不認罪的案件和重大疑難案件,要嚴格按照普通程序進行審理,使庭審真正成為確認和解決被告人罪責刑問題的決定性環節。 一是規范證據調查程序。證據是認定案件事實、解決控辯爭議的基礎。法庭審判應當緊緊圍繞證據進行,靠證據“說話”,以事實“服人”。要嚴格落實舉證、質證程序的要求,證明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罪輕或者罪重的證據,都應當在法庭上出示,依法保障控辯雙方的質證權利。要嚴格規范證據質證方式,對影響定罪量刑的關鍵證據和控辯雙方存在爭議的證據,一般應當單獨質證。對被告人認罪、適用簡化程序審理的案件,可以采用相對簡化的質證方式。要嚴格落實未經質證不得認證規則,法庭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審查、核實、認定證據;證據未經當庭出示、辨認、質證等法庭調查程序查證屬實,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 中央《改革意見》要求,完善技術偵查證據的移送、審查、法庭調查和使用規則以及庭外核實程序。根據法律原則,技術偵查證據應當隨案移送并接受法庭質證,但考慮到此類證據具有一定特殊性,《實施意見》規定,采取技術偵查措施收集的證據,當庭質證可能危及有關人員的人身安全,或者可能產生其他嚴重后果的,應當采取不暴露有關人員身份、不公開技術偵查措施和方法等保護措施。同時,法庭決定在庭外對技術偵查證據進行核實的,可以召集公訴人、偵查人員和辯護律師到場。在場人員應當履行保密義務。 二是完善證人、鑒定人出庭作證制度。證人、鑒定人出庭作證是核實證據的關鍵環節,有助于維護被告人的質證權,確保法庭準確審查證人證言、鑒定意見的可靠性。《實施意見》將證人、鑒定人出庭作證制度作為改革重點,完善證人、鑒定人出庭保障機制,努力提高出庭作證率。要積極借助現代科技手段推進改革,探索通過遠程視頻作證等方式解決證人出庭作證難題。 三是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為加強人權司法保障,確保控辯雙方平等對抗,《實施意見》要求進一步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切實提高律師辯護率,為深入推進庭審實質化創造必要條件。要依法履行指定辯護和通知辯護職責,確保被告人依法獲得法律援助。要積極配合有關部門逐步擴大法律援助范圍,健全法律援助值班律師制度,為派駐人民法院的值班律師提供辦公場所及必要的工作條件。要探索擴展值班律師的法律職能,依法維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減少不必要的法律爭議。 四是完善法庭審理規程。為維護庭審的終局性、權威性,要進一步完善法庭調查、法庭辯論程序,確保控辯雙方實質性地參與庭審,通過法庭審判的程序公正實現案件裁判的實體公正。要堅持不偏不倚,依法保障控辯雙方在庭審中的發問、質證、辯論等訴訟權利。對控辯雙方當庭提出的申請或者異議,法庭應當依法作出處理。作為庭審的主導者,法庭可以在審理過程中歸納控辯雙方的爭議焦點,引導控辯雙方針對影響定罪量刑的實質性問題進行辯論。 要完善法庭辯論規則,積極引導控辯雙方理性辯論,促使庭審規范有序進行,對控辯雙方的發言與案件無關、重復或者擾亂法庭秩序等情形,法庭應當予以提醒、制止。要進一步完善量刑程序,法庭應當充分聽取控辯雙方的量刑建議和意見,根據查明的事實、情節,參照量刑指導意見規范量刑,保證量刑公正。要加強裁判說理,通過裁判文書展現法庭審理過程。對控辯雙方的意見和爭議,應當說明采納與否的理由。對證據采信、事實認定、定罪量刑等實質性問題,應當闡釋裁判的理由和依據,提高裁判結果的社會認可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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