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人鑒定人出庭作證率較低 最高法提解決措施
2017-02-21 12:31:01??來源:中國新聞網 責任編輯:蔡秀明 王祥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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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網2月21日電? 最高法審判委員會委員戴長林21日表示,目前證人鑒定人出庭率低問題依然存在,控辯雙方對證人證言或鑒定人意見有異議,法院認為其有必要出庭就應該出庭;法院應采取不公開其真實姓名等個人信息,或不暴露其外貌、真實聲音等保護措施,建立證人出庭作證補助專項經費機制。 資料圖:圖為最高人民法院。中新社記者 李慧思 攝 最高法21日發布《關于全面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實施意見》)。有記者提問,證人、鑒定人出庭作證率較低一直是社會各界關注的焦點,《實施意見》針對這一問題有哪些具體的舉措? 戴長林對此作出解答。他稱,過去證人出庭難,跟中國的傳統文化,尤其是現在人員流動性大有關。為了解決這個問題,有一些證人必須到庭,證人出庭作證是公民的法律義務。2012年刑訴法修改規定了強制證人出庭和證人保護等制度。但由于各種原因,證人出庭率低的問題依然存在,解決這個問題難度非常大。 他指出,為充分體現直接言詞原則,完善證人、鑒定人出庭作證制度,《實施意見》提出以下三項舉措: 一是進一步明確應當出庭作證的證人、鑒定人范圍,哪些人必須要出庭要明確范圍。法律要求證人、鑒定人出庭是為了準確查明案件事實,解決事實證據的爭議,并不是所有的證人、鑒定人都需要出庭。 《實施意見》規定,控辯雙方對證人證言有異議,人民法院認為這個證人的證言對定罪量刑有重大的影響,甚至有決定性的作用,就應當通知證人出庭作證。 控辯雙方對鑒定意見有異議的,人民法院認為鑒定人有必要出庭的應當通知鑒定人出庭作證,就應當通知鑒定人出庭作證。 控辯雙方申請證人出庭的,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后申請方應當負責協助相關證人到庭,證人沒有正當理由不出庭作證的,人民法院必要時可以強制證人到庭。 二是明確證人、鑒定人出庭保障機制。證人履行出庭作證義務的同時,依法享有受到法律保護和獲得經濟補償的權利。《實施意見》規定,證人、鑒定人、被害人應出庭作證,本人以及近親屬的人身安全面臨危險,人民法院應當采取不公開其真實姓名、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系方式等個人信息,或者不暴露其外貌、真實聲音等保護措施,同時人民法院應當建立證人出庭作證補助專項經費機制,對證人出庭作證所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合理的費用應當進行補助。這些都是解決出庭作證的后顧之憂,有助于提高出庭作證的積極性。 這方面地方法院進行了積極的嘗試,浙江溫州法院中院積極創新證人出庭作證的方式,設置遠程作證時的硬件措施,并試行了遠程視頻作證,遮蔽容貌,不公開信息等證人出庭作證的方式。四川成都中院建設刑事案件遠程視頻開庭系統,并在庭審中對證人采取隔離變音作證,判決書中不披露證人真實身份信息等技術性的保護措施。福建惠安縣法院探索提出人身保護令、出庭強制令、證人宣誓等作證的方式。 三是明確傳聞證據排除規則。為了直接體現直接言詞原則,證人、鑒定人直接面對法官到法庭作證,不是偵查機關的筆錄,為了充分體現直接言詞原則,有必要確立傳聞證據規則,推動證人、鑒定人出庭作證。《實施意見》規定,因證人沒有出庭作證,導致其庭前證言真實性無法確認的,不得作為定案根據。經人民法院通知,鑒定人拒不到庭作證,鑒定意見不得作為定案根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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