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嚴格實行非法證據排除 取證過程要合法
2017-02-21 15:48:49??來源:中國新聞網 責任編輯:周冬 林雯晶 |
分享到:
|
中新網2月21日電 最高法審判委員會委員戴長林21日表示,嚴格實行非法證據排除規則,證據不僅僅是內容真實可靠,而且取證過程要合法,不能打人、逼人,強迫自己證明自己有罪,如果是刑訊逼供暴力取證,盡管是真實的,如果確定是非法取證的也不能用,這就是加強人權司法保障,保證防范冤假錯案。 最高法21日發布《關于全面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實施意見》),并舉行相關發布會。有記者提問,《實施意見》中有哪些健全落實非法證據排除制度的措施? 戴長林對此作出解答。他介紹,2012年修改的刑事訴訟法確立非法證據排除規則,但法律規定較為原則,相關規定的理解和認識還有分歧,導致事件當中存在非法證據認定難、排除難,實際上啟動難。當事人申請啟動非法證據排除程序,法庭沒有啟動,既影響法律的實施效果,又埋下了冤假錯案的隱患。 他稱,為了加強人權司法保障,嚴格實行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實施意見》主要有以下措施: 一是規范庭審階段證據合法性調查程序。證據不僅僅是內容真實可靠,而且取證的過程要合法,如果是刑訊逼供暴力取證,盡管是真實的也不能用。證據收集合法性的爭議涉及的是證據資格的問題,如果沒有資格,提供給法庭的被告人供述,證人證言,相關的物證、書證再真實、關聯,也得要排除。最高法專門做出了制度安排,在法庭開庭前,在庭審調查前設置一個證據合法性的程序性的調查制度。 《實施意見》確立了先行當庭調查原則,在法庭開庭前,在調查取證之前,庭審之前,先調查證據的合法性,不是合法的不得進入法庭。這個原則是先行調查,法庭調查結束以后為例外。 二是明確審查和排查非法證據的規則指引。刑事訴訟法確立了訊問過程錄音錄像制度和訊問錄音錄像成為證明供述合法性的關鍵性的證據。一開始就應該有同步的錄音錄像,在訊問的同時,除了筆錄還有錄音錄像,雙管齊下。法庭對證據合法性進行調查的,應當重視對訊問錄音錄像的審查。 《實施意見》規定訊問筆錄記載的內容與訊問錄音錄像存在實質性差異的,以訊問錄音錄像為準。對于法律規定應當對訊問過程錄音錄像的案件,公訴人沒有提供訊問錄音錄像的,或者訊問錄音錄像存在選擇性的錄像,錄一部分,不錄一部分,訊問完有剪接和刪改的情形,現有證據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的情形,對有關供述應當予以排除。 同時《實施意見》確立了偵查人員在必要時出庭的要求,明確規定不得以偵查人員簽名并加蓋公章的說明材料替代偵查人員出庭。 三是明確證據合法性爭議的裁判方式。為督促人民法院依法對證據合法性爭議做出處理,《實施意見》明確了具體的裁判方式,法庭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進行調查以后,應當做出是否排除有關證據的決定。必要時可以宣布休庭,由合議庭評議或者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再次開庭時宣布決定。 同時要求在法庭作出是否排除有關證據決定前,不得對有關證據宣讀質證,如果這個證據沒有確認是合法,不能進入法庭宣讀、出示、質證,只有確認是合法的證據才能進入法庭出示、質證。中央有關部門正在研究制定嚴格試行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改革文件,進一步明確非法證據的范圍和認定標準,規范非法證據的排除程序,有助于逐步減少、妥善解決證據合法性的爭議。 |
相關閱讀:
- [ 12-23]周文斌案“非法證據排除”為何惹爭議
- [ 06-01]最高檢:高度重視對證據合法性的審查 嚴格依法排除非法證據
- [ 12-09]“非法證據排除”需要一本操作手冊
- [ 12-08]最高法正征求意見 “非法證據排除”有望出細則
- [ 05-15]防刑訊逼供重在非法證據排除
![]() |
![]() |
![]() |
![]() |
打印 | 收藏 | 發給好友 【字號 大 中 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