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受命”辦案 給錯案埋下伏筆 劉勛 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于全面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意見明確,堅持證據裁判原則,認定案件事實,必須以證據為根據。處理案件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沒有證據不得認定案件事實。(《法制日報》2月22日) 讓法官獨立行使審判權是司法改革的重要目標之一,該目標就是要讓法官在不受任何干擾的情況下,嚴格依據法律規定和事實證據作出公正裁判。然而,讓法官“兩耳不聞窗外事”作出裁判并非易事,法官所處的工作環境和生活環境,決定其不可能完全脫離社會而獨立存在,其裁判難免受到法律和證據之外的因素干擾,其中最常見的就是來自輿論的壓力。 對于個案的評價,法官有著嚴格限制的評價標準,社會各階層也有各自不同的評價標準,這些評價標準千差萬別,甚至相互矛盾,尤其是法官評價案件的標準主要依據合法性證據,而社會輿論對個案的評價常常夾雜著猜測和情緒化發泄。如果證據充分且法官裁判結果與社會輿論預期相符,就是司法裁判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統一的典范。如果因為證據事實等問題導致裁判與社會輿論預期相左,法官的裁判就可能遇到巨大壓力。 很顯然,讓法官頂住輿論壓力,“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作出裁判是公正司法的前提,但是實現它不能完全寄希望于法官內心的強大,而要有諸多制度上的保障。 首先,媒體和輿論要尊重司法規律。不對未判決案件進行“新聞審判”,避免給辦案法官及法院造成巨大輿論壓力。 其次,相關領導不能干預辦案。相關領導基于各種非法律性因素的顧慮,有時會對輿論關注的個案進行干預,甚至直接要求法官要充分考慮社會輿論。法官“受命”辦案,自然就給錯案埋下伏筆。 另外,要堅決保障法官依法履職。頂住輿論壓力嚴格依法辦案的法官,有時面臨正常生活被干擾的問題,甚至人身安全問題。法官頂住社會輿論、上訪鬧訪等壓力作出捍衛法律尊嚴的裁判,而自身權益卻難以保障,就會讓更多的法官向輿論妥協。 讓法官真正頂住社會輿論的壓力,不能簡單地讓法官獨自與輿論針鋒相對,必須做好輿論導向,落實相關制度,管住相關領導干預的手,更重要的是讓頂住輿論壓力的法官沒有后顧之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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