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剛閉幕的十二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表決通過了民法總則。從去年6月首次揭開面紗,民法總則草案經過廣泛征求意見、三次審議和多次修改,最終獲得通過,為我國民法典的編撰開了個好頭。在充分聽取意見后,“救助人因重大過失造成受助人不應有的重大損害的,承擔適當?shù)拿袷仑熑巍边@條規(guī)定被刪除了,改為“因自愿實施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這一條修改,可謂充分體現(xiàn)了維護社會公義,弘揚社會公德的立法宗旨。 2014年,深圳一青年因見義勇為致人受傷被刑事拘留,引發(fā)輿論一片嘩然。見義勇為往往發(fā)生在危難時刻、緊急關頭。情急之下,常常沒有時間充分考慮后果。正如十二屆全國人大代表戴碧蓉所說,她11歲時從火車輪下救出3個孩子,自己卻失去了一只胳膊和一條腿。那一瞬間,她是憑良知作出的“第一反應”。這樣的“第一反應”不顧個人安危,也可能給他人造成意想不到的傷害。試想,如果在人命關天的緊張時刻,還要想一想后果,權衡一下利弊,人還能救得回來嗎? 此前我國不少省(市)紛紛出臺了見義勇為相關法律法規(guī),對見義勇為者進行表彰獎勵。表彰是對見義勇為者的一種肯定和鼓舞,但從源頭上加強對見義勇為者的保護則更加重要。如果法律制度對于他們的保護不完善,很可能就會起到反作用。比如老人摔倒扶不扶,小偷行兇抓不抓之類的問題,至今還困擾著很多人。 不讓見義勇為者負重前行,需要強有力的制度保障。此次修改的民法總則草案,刪除的雖然只是一句話,但立法進程卻邁了一大步。只有切實保護好見義勇為者的權益,卸下他們的精神負擔,才會有更多的人,路見不平,敢于毫不猶豫地站出來,“一聲吼”。(曹美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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