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圖 置業顧問為民眾推薦商品房戶型。 中新社記者韋亮 攝 中新網成都4月12日電 12日,成都市出臺《關于進一步加強房地產市場及住房信貸業務風險管理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提出了7個方面的措施,進一步嚴格對房地產市場的管理。對于具體細則,12日下午,成都市房管局發布了官方解讀。 解讀一:關于嚴格防范投機炒房行為 《通知》規定,在成都市住房限購區域內新購買住房,須取得不動產權證滿3年后方可轉讓。 “該規定主要是繼續從嚴控制投機炒房行為,嚴格貫徹‘房子是用來住的,不是用來炒的’定位。”成都市房管局解釋,在《通知》實施之前,已在成都市統一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網上簽約系統完成訂購、擬定合同、已售(備案)狀態之一的商品住房,在存量房交易服務平臺上完成打印“成都市存量房買賣經紀服務合同”或“成都市存量房買賣合同”的二手住房等,均按原政策執行。 《通知》還強調,銀行業機構不得違反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協議劃付商品住房預售款。 對此,成都市房管局解讀稱,目前商品房預售款監管是銀行業機構依據監管協議履行預售款監管責任,該項規定主要是為了進一步落實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的相關要求,確保商品住房預售資金專項用于工程建設,防止可能出現的工程爛尾。 解讀二:關于嚴格規范房地產經營行為 《通知》要求,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有購地不建、建而不售等捂盤惜售行為;商品住房項目達到預售條件后,房地產開發企業在30日內未申請預售許可或不接受預售申報價格指導的,房管部門可在1年內不受理其預售許可申請。 “《通知》的這一規定旨在及時增加房地產市場有效供應,防止捂地、捂盤、惜售,避免供需失衡和市場恐慌。”成都市房管局表示,對于房地產開發企業購地后未按照土地出讓合同約定的期限開工建設,形成土地閑置的,由有關部門按照相關規定收取土地閑置費、收回土地使用權等方式進行處置。對于達到預售條件不及時申請辦理預售許可的,提高其持有成本,以倒逼機制促使達到預售條件的商品住房項目盡快上市;并促使開發企業合理定價、主動控價。 成都市房管局表示,已經辦理預售許可證,但未在10日內將批準預售范圍內的全部房源公開對外銷售的;或雖對外公開銷售,但故意采取畸高價格、以內部員工關聯交易等方式,使公開交易難以成交變相截留房源的,房管部門要依法予以查處。 解讀三:關于規范銀行業機構與開發企業、中介機構的合作行為 《通知》規定,各銀行業機構要切實規范與房地產開發企業、中介機構的合作行為,健全合作退出機制,通過成都房地產行業信用信息平臺公開選聘房地產價格評估、經紀、咨詢等中介機構開展合作,加強對房地產開發企業、中介機構等合作方的約束和考核,避免信貸及道德風險。 成都市房管局解讀稱,該項規定主要是將房地產開發企業、中介機構的部分業務開展與其信用水平掛鉤,對信用水平低下的,限制其業務開展,從而達到凈化市場的作用。開發企業、中介機構存在《通知》中規定的違法違規行為的,對開發企業,銀行業機構在其整改前不得撥付后續信貸資金或增加新的授信;對中介機構,則終止與其業務合作。對房地產中介機構存在受到有關部門和司法機構處理的,銀行業機構、小額貸款公司在2年內不得與其合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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