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入住養老院尚不足一個月,突然身患重病,上吐下瀉,十余天后搶救無效死亡。家人憤怒之下將養老院告上了法院。兩審之后,養老院所需承擔的責任從一審認定的15%降低到了終審時的5%。是老人家屬在得知老人患病后應對不當,還是養老院的確存在明顯的過失?本就患有多種老年病的老人,入住養老院的道路,是否會因一次次類似的訴訟變得更加艱難? 案情 入住不到一月突發重病 休克之后方才送醫 去年年初,年過八旬的張老太入住了西城區廣安門內的善果養老中心。這是一家集養老、康復、保健等養老服務為一體的護理型養老機構。家人和養老中心約定,如果老太太病重或突發急癥,養老中心首先要根據自身的醫療條件,采取必要的措施,及時通知家屬將老人送往醫院。如果來不及聯系家屬,而且老人病情危重,養老中心就要立即聯系“120”或“999”,先將老人送進醫院。 誰也想不到這個原本只是用來“防范萬一”的條款,還不到一個月的時間就派上了用場。去年2月5日晚,張老太參加了善果養老中心組織的春節聯歡會。次日6點左右,老太太說肚子疼,兩個小時之后出現嘔吐。在這段時間里,養老中心一直觀察老人病情,但并未立即將老人送往醫院。 大約上午11點,張老太的家屬來到了養老中心。護工告知說,老人出現了腹瀉。家人去給老人買了藥品,服藥后情況有所好轉,養老院的醫護人員為老人量了幾次血壓。從上午11點到下午5點,老人的其他子女陸續來到養老中心,但在這段時間里并無人立即決定將老人送進醫院。下午5點,老人已經不再嘔吐了,但仍然腹瀉。直到晚8點左右,見老人狀態越來越不好,子女們決定趕緊送醫。有證據顯示,老人入院時,已經處于休克狀態。張老太住院治療至2月17日,因病重治療無效死亡。 老人的子女認為,養老院對老人的去世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養老中心的重大過錯,給他們造成巨大的身心痛苦及損失。為此,老人子女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養老院承擔老人死亡70%的責任,賠償喪葬費、死亡賠償金、鑒定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各項費用26.3萬余元。 訴訟 家屬索賠26萬 一審認定養老院負15%責任 原告的起訴書顯示,張老太經醫院診斷為雙肺炎癥、呼吸衰竭、消化道感染并出現休克。入院次日就入ICU治療,但仍然不幸病故。在案證據中也認定,老人確實是在休克之后才被送進醫院的。 但究竟是誰延誤了送醫的時間?雙方在庭審中針鋒相對。養老中心說,事發當天上午9點,負責人已經給老人子女依次打電話通知,履行了合同義務——老人子女對此不認可;家屬說,中間他們曾經出去買藥,買藥的事兒就是養老中心建議的——養老中心對這個說法也不認可,而且同時說,中心里的醫生曾經在中午和下午2點左右建議送醫院,是家屬不愿意去——家屬們對此同樣不認可。 一連串的“不認可”,讓整個事件顯得撲朔迷離。去年9月30日,家屬單方面委托一家司法鑒定所對老人的死亡與養老中心的行為是否具有因果關系進行鑒定,司法鑒定所根據病歷材料、該所檢查,認為養老中心在死者出現嘔吐、腹瀉時,沒有即時送患者到醫院就診,而是自行判斷,并讓家屬外購藥服用,此過程反映養老中心對患者的檢查存在不完善之處,同時對患者的診斷存在一定的偏差;而根據醫院診斷,患者直至休克才被送到醫院就診,就醫不及時,這說明養老中心沒有及時將患者送往醫院就診,延誤了患者的診斷及治療。綜合分析認為,養老中心的行為與死者的死亡后果之間存在一定的因果關系。 一審法院經審理后認為,養老中心應該承擔死者死亡15%的責任,并就此作出判決。善果養老中心不服,提出了上訴。 養老中心在上訴狀中說,這個鑒定意見屬于原告一方單方面委托,而且在鑒定的時候,隱瞞了重要細節:家屬已經在事發當天11點到達了養老中心,隨后的幾個小時里,家人一直在老人身旁。養老中心在能通知到家屬的情況下,是否送醫院是應該由家屬決定的。只有在通知不到家屬的時候才會由養老中心決定。從當天11點她的家屬到達醫院,到晚上8點病情惡化才送醫院,中間差著好幾個小時。11點之后如果家屬就及時將老人送進醫院,應該可以避免死亡后果。 剖析 類似案件中9成家屬認為自身無責 根據該案二審法院北京二中院的統計,近三年內,二中院審結的與養老院有關的14件糾紛案件當中,有7件涉及了人身傷亡,其中老人死亡的占了3起。在這些案件中,63%的養老機構認為自己不應承擔責任,90%的家屬認為老人自身不存在過錯,雙方各執一詞,爭議較大。 意外事故多發生在老人居住的房屋內,屬于非公共空間,出于隱私考慮,養老機構不會、家屬一般也不同意在房屋里安裝攝像頭,一旦發生意外,究竟是誰的責任,就更難以查清。老年人普遍還患有一種或者多種疾病,出現了事故,“多因一果”和“多因多果”的情況很多,難以界定養老院的護理行為與老年人受傷后果之間的因果關系,責任比例也不好認定。 二中院主審法官宋光說,老人入住養老院而出現糾紛,甚至是老人患病、受傷乃至死亡,均屬于是一種侵權糾紛。從現在市民與養老院簽訂的合同上看,雖然都會在事先有一些約定,但想通過這樣的約定分清楚所有的責任,基本是不可能的。“比如說,同樣是一根香蕉,小伙子吃了,不會有任何問題,要是老人吃了,可能不會有事,但也可能就會出人命。不過,真要出了人命,誰能確認是不是這根香蕉的事兒?老人有沒有喝涼水?晚上有沒有著涼?是不是其他未知的原因造成的?細致到了這種程度的事情,靠事先的合同約定,是弄不清楚的。我們只能從事實的角度,按照《民法》、《民事訴訟法》、《侵權責任法》,看看應該由誰來負責。” 宋法官說,在這類案子里,關鍵在于雙方能夠向法庭提交的證據。“家屬一方,想要獲得充分的證據是比較困難的,很多人都是一個月才去看望老人一次,真有什么問題,也很難察覺到。而對于養老院來說,想證明自己無責,難度也不小。所以我們覺得,如果條件具備,經濟條件允許,還是應該多安裝監控,即使房間內部因為涉及隱私的原因不能安裝,也要把公共空間裝上,同時盡可能地多巡查,完善記錄。” 終審 養老院責任比例從15%下調到5% 二審時,由張老太家屬單方面委托鑒定的鑒定意見,成為法官們關注的焦點。法官認為,這份鑒定是依據病歷材料及委托人的陳述作出,未征詢善果養老中心的意見,鑒定書里也沒有關于家屬“2月6日上午11點即陸續到善果養老中心處”的陳述,因此,該鑒定結論在確定善果養老中心是否存在延誤送醫問題上不具有證明效力。 宋法官說,如果是訴訟過程當中需要做鑒定,正常程序是通過搖號,由法院確定鑒定機構。單方所做的鑒定,沒有將案件全部內容反映給鑒定機構。但是,這份鑒定意見也不是完全沒有價值,法庭并沒有絕對否定,畢竟在針對老人入院時的身體狀況表述等還具備一定意義。 根據查明的事實,善果養老中心稱曾在上午9點給家屬打過電話,家屬不予認可,養老中心也沒有就此舉證,因此這個說法不予采信。不過,11點之后家屬陸續抵達養老中心后,也沒有及時將老人送往醫院,因此,一審法院審理中認定的“雙方對延誤老人治療時機均應承擔責任”是正確的。為此法院進一步認定,當日早晨6點至11點,由養老中心承擔責任,11點至晚8點,由家屬承擔責任。畢竟善果養老中心僅系養老機構,而非醫療機構,其醫療水平不能按醫療機構的標準來確定。家屬在趕到養老中心之后,對于是否將老人送醫有完全的自主決定權。況且老人已經年滿86歲,一審法院確定善果養老中心對其死亡后果承擔輕微責任也是正確的。但是,一審法院所認定的15%責任比例過高,二審法院將其調整為5%。 最終,法院判決,由養老中心賠償老人家屬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2萬余元。 宋法官告訴記者,按照當下的社會發展趨勢,如今的中青年人步入老年階段之后,“入住養老院”將成為很多人的必經之路。而目前高端養老院很少,其費用也不是一般老百姓能承受的。現在的養老院大多數都是民辦或民辦公助。對于這些養老機構,一方面要進行保護,否則今后更是無人出資,無人敢于經營。養老院如果辦不下去,或者今后形成“入院條件嚴苛,只要患有某種疾病就不收”的情況,影響的將是每一個社會成員。但是在另一方面,也要敦促養老院規范各種制度,將每一項管理規定落到實處,并且做到有據可查。“我們現在對這一類案件的審理,就得做到不枉不縱,讓社會養老機構有一個更好的、也更安全的發展空間。”(記者 安然 J0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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