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向社會公開集中發布2016年中國法院10大知識產權案件,包括:“喬丹”系列商標行政案;侵害“慶豐”商標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非誠勿擾”商標侵權案;“熱穩定的葡糖淀粉酶”專利無效案;“拉菲”與“拉菲莊園”商標行政案;“美容器”外觀設計專利侵權案;“筆”外觀設計侵權案;“大頭兒子”著作權糾紛案;“美人榆”植物新品種侵權案;汪紫平侵犯商業秘密宣告無罪案。 平等保護中外權利人權益 【案情摘要】再審申請人邁克爾·杰弗里·喬丹系美國NBA著名籃球明星,其于2012年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申請,請求撤銷喬丹體育股份有限公司在多個商品類別上注冊的“喬丹”“QIAODAN”等多項商標。商標評審委員會于2014年裁定駁回其申請。再審申請人不服提起行政訴訟。2015年,再審申請人不服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的68件商標爭議行政糾紛案件的二審判決,向最高法申請再審。 最高法依法裁定提審10件案件,最終判決認定,3件案件中喬丹公司損害了再審申請人對“喬丹”享有的在先姓名權,應予撤銷,要求商標評審委員會重新作出裁定。 【典型意義】最高法依法公開審理、宣判“喬丹”商標爭議行政糾紛系列案件,平等保護中外權利人的合法權益,進一步樹立了我國加強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的負責任大國形象。 最高法在判決中強調誠實信用原則對于規范商標申請注冊行為的重要意義,對于凈化商標注冊和使用環境,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弘揚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等均具有積極意義。最高法在判決中所闡述的商標法中關于在先姓名權保護問題的法律適用標準,對于此類案件的裁判標準將產生重要影響。 不得攀附注冊商標知名度 【案情摘要】北京慶豐包子鋪以山東慶豐餐飲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其商標權及構成不正當競爭為由提起民事訴訟。北京慶豐包子鋪訴稱,山東慶豐餐飲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慶豐明知慶豐包子鋪商標及字號的知名度,仍使用“慶豐”字號成立餐飲公司,并在其官網、店面門頭、菜單、廣告宣傳上使用“慶豐”或“慶豐餐飲”標識,構成侵害慶豐包子鋪的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山東慶豐餐飲公司認為,其有權將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名字注冊為字號,且有權使用經工商部門依法注冊的企業名稱。 一、二審法院判決駁回北京慶豐包子鋪的訴訟請求,北京慶豐包子鋪向最高法申請再審。最高法提審后認為,山東慶豐餐飲公司構成侵害北京慶豐包子鋪的商標權及不正常競爭,改判撤銷一審、二審判決,山東慶豐餐飲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商標權的行為及停止使用“慶豐”字號并賠償北京慶豐包子鋪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5萬元。 【典型意義】最高法在本案中明確,公民享有合法的姓名權,當然可以合理使用自己的姓名。但公民在將其姓名作為商標或企業字號進行商業使用時,不得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明知他人注冊商標或字號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和影響力,仍注冊與他人字號相同的企業字號,在同類商品或服務上突出使用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標或字號,具有攀附他人注冊商標或字號知名度的惡意,容易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認,其行為不屬于對姓名的合理使用,構成侵害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和不正當競爭。 公眾是否混淆作判斷標準 【案情摘要】2009年2月,金阿歡向商標局申請注冊“非誠勿擾”商標并獲核準,核定服務項目包括“交友服務、婚姻介紹所”等。江蘇省廣播電視總臺旗下的江蘇衛視于2010年開辦以婚戀交友為主題、名稱為“非誠勿擾”的電視節目。金阿歡以江蘇電視臺侵害其注冊商標專用權為由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江蘇衛視立即停止使用“非誠勿擾”欄目名稱等。 本案經過一審、二審、再審,最終,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認定,非誠勿擾電視節目與金阿歡注冊商標所核準使用的“交友服務、婚姻介紹”在服務目的、內容、方式和對象上均區別明顯,公眾能夠清晰區分電視文娛節目的內容與現實中的婚介服務活動,故不構成侵權。 【典型意義】由于被訴侵權的非誠勿擾節目的知名度和廣受歡迎,本案受到廣泛關注。法院判決認為,不能簡單、孤立地將電視節目的某種表現形式或某一題材內容從整體節目中割裂開來,而應當綜合考察節目的整體和主要特征,把握其行為本質,作出合理認定。 判決立足于商標法的宗旨,以相關公眾混淆、誤認的可能性作為是否構成商標侵權的判斷標準。再審判決認為對注冊商標的保護范圍和保護強度,應與注冊商標權利人對該商標的顯著性和知名度所作出的貢獻相符,體現了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力度與創新程度相適應的“比例協調”司法政策。 不能排除合理懷疑判無罪 【案情摘要】江蘇谷登公司擁有非開挖水平定向鉆機的相關技術。谷登公司與其員工汪紫平簽有相關保密條款。汪紫平未辦理正常離職手續離開谷登公司并將其電腦上的技術圖紙拷貝至U盤帶到江蘇玉泉公司。之后,玉泉公司陸續生產并對外銷售3臺水平定向鉆機。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汪紫平犯侵犯商業秘密罪,判處其有期徒刑1年3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萬元。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一審法院對谷登公司涉案履帶行走裝置技術信息是否不為公眾所知悉,以及谷登公司涉案損失數額是否在50萬元以上的認定,根據現有證據,均存在一定疑點,尚不能滿足刑事案件排除合理懷疑的證明標準,最終改判被告人無罪。 【典型意義】本案較好體現了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定罪量刑證據應當確實充分,且案件事實已經排除合理懷疑的刑事證據裁判理念。二審法院依法堅持對鑒定報告內容進行實質性審查,糾正了僅對鑒定報告進行形式審查的認識誤區。通過對財務鑒定報告的基礎財務數據的審查,發現本案損失數額評估存在重大疑點。通過對司法技術鑒定所依據的技術資料的審查,發現第二次鑒定所依據的技術資料存在較大疑點,并在此基礎上作出被告人無罪的判決。 本案充分體現了在知識產權審判“三合一”改革試點工作推動下,審判、檢察機關知識產權刑事司法保護觀念以及刑事證據裁判意識進一步統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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