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普通人養小貓小狗不同,浙江杭州金成花園別墅業主金先生的“寵物”是養在自己院子里的26桶蜜蜂。在他養蜂的近十年里,蜜蜂們鉆進鄰居家筑巢、蜇傷老人小孩,引得多名鄰居聯合簽名抵制。當地社區書記田蓉萍表示,“鄰居們之前來找我們反映,社區也找了城管、消防、農業部門,可都說小區居民養蜜蜂不歸他們管。”(4月26日《都市快報》) 有人養貓、養狗,第一次聽說有人拿蜜蜂當寵物養,而且一養就是幾十桶,估計有幾萬只了。對于這位拿蜜蜂當寵物養的小區居民來說,既陶冶了情操,還得到了營養價值很高的蜂蜜,但是左鄰右舍可就遭殃了,有居民為了捅掉蜂巢,被蜜蜂蜇得鼻青臉腫,治療花了好幾千。 當鄰居們和這位養蜂的業主交涉無果后,只能求助相關的政府職能部門,結果才發現,問題的解決遠沒有他們想象得那么簡單。杭州農業部門表示其職責是對養蜂產業提供技術指導;消防部門稱會視情幫助清除蜂窩,但視的是什么情況也沒說;城管部門則表示,蜜蜂不屬于家畜,是昆蟲,不在城管的管理范圍內;杭州市畜牧獸醫局則表示,根據農業部《養蜂管理辦法(試行)》規定,蜂農自愿向養蜂主管部門進行備案,領取養蜂證,不是必須領取,所以他們也管不了。這意味著,面對著這上萬只“麻煩寵物”,竟然沒有一個部門愿意管、能夠管。 實際上,國家并非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比如《養蜂管理辦法(試行)》規定,蜂場原則上應當間距1000米以上,與居民區、道路等保持適當距離。侵權責任法第80條規定“飼養動物應當遵守法律,尊重社會公德,不得妨害他人生活。”第79條規定“違反管理規定,未對動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這說明,對于個別市民在城市市區飼養“另類寵物”的問題,職能部門管理有法可依。現在的問題是,具體誰來管,法律沒有明確規定。有法律規定,沒有執法部門,這樣的法律規定難以解決現實中的實際問題,就形同一種宣言。 “另類寵物”所暴露出來的問題,實際上折射了當前城市管理上的一個困境,也就是法律規定與執法部門之間出現了脫節。養蜂看上去是一個個案,但若是有人養螞蟻、養青蛙、養蚯蚓等另類的寵物,對他人也造成困擾了,怎么辦呢?一方面是,想養什么就養什么,想怎么養就怎么養;另一方面是投訴無門,必然導致雙方的沖突和矛盾,影響社會的和諧與穩定。因此,發現了法律的不足,應盡快彌補上,為現行的法律界定的職責找到應賦予的主管部門,還城市居民一個祥和。(苑廣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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