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滿被收停車費“甩”車走人 索誤工費被駁 遇到爭議,有人難以心平氣和解決,采取一些過激行為,結果自己的權益得不到維護,反而造成了不應有的損失。近日,海淀法院就審理了一起此類案件,的哥龍先生因為1元錢停車費與管理員發生爭議,最終損失6000多元。 停車費引不滿 的哥賭氣走人 一日,出租司機龍先生載客駛入一高校,6分鐘后駕車駛出,因收費員索要1元錢停車費雙方發生爭執,最終收費員收取0.5元停車費并抬桿放行。因對管理員態度存有異議,他將車停在崗亭附近,并將車鑰匙放在收費崗亭里,賭氣離開現場。 次日,龍先生再次前來索要發票未果,雙方又產生紛爭。派出所出警后調解,讓龍先生將車輛駛離,龍先生不聽。警方只得通知其車輛所在單位,由公司派人將車輛駛離。 事后,龍先生將停車管理公司告上法庭。他認為停車管理公司要求其交納1元停車費沒有依據,且對收費員態度不滿,認為因停車管理公司行為導致自己產生損失,要求停車管理公司出具1元停車費發票、賠償包括誤工費在內的經濟損失6350元。停車管理公司則稱,在收費員抬桿放行后停車費糾紛已經結束,龍先生產生損失是其自行造成,公司可以出具5角錢的收據,不同意支付他經濟損失。 自行擴大損失 的哥承擔后果 法院經查,涉訴崗亭處電腦監拍自動收費系統,每15分鐘的收費標準為1.25元。龍先生當庭表示同意交納剩余停車費0.5元,停車管理公司也同意在其交納0.5元后向其出具1元停車費發票。 法院認為,本案雙方為服務合同關系,龍先生享有通行自由的權利和交費的義務,停車管理公司負有保證車輛通行、管理的責任和收費的權利,停車管理公司據此收費行為,并無不當,龍先生應按照規定交費。發生爭議后龍先生自行將車鑰匙交至崗亭,并留置車輛,在收費員將鑰匙交還及警方出警準許其駕車離開時,龍先生均拒絕,由此產生的損失應屬于龍先生自行擴大的損失,其應自行承擔。現龍先生要求賠償相關經濟損失之請求,缺乏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最終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提示 根據《合同法》規定,當事人一方違約后,對方應當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在服務合同的履行過程中,若對某些服務標準存有異議,應理性維權。市民可通過向服務公司、消費者協會、行業協會等反映或向有關行政監管部門投訴、向法院起訴等途徑來及時解決糾紛,防止自身損失的擴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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