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圖:宋某在法庭上。北京晨報記者郝笑天/攝 男子宋某醉酒后不顧他人勸阻,強行駕駛貨車上路,故意撞向一輛減速待停的轎車,導致車內3人死亡1人受傷。庭上宋某不認罪,一再辯稱案發時他清醒,還稱是為了追趕“持槍”車輛才引發的事故。北京晨報記者昨天獲悉,因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宋某被北京市三中院一審判處死刑,緩期2年執行。 酒后不聽他人勸強行駕車釀慘劇 法院經審理查明,宋某于2015年5月19日晚10時許,醉酒后駕駛輕型廂式貨車搭載黎某、劉某沿順義區順平路由西向東行駛至行宮路口西側時,在明知前方同車道內有車輛減速待停的情況下,不顧同車人的提醒和阻止,仍沿該車道駕車以每小時63.9至76.7公里的速度撞向前方被害人張某駕駛的白色起亞轎車,導致該車又與前方被害人賈某駕駛的黑色凌志轎車相撞,致使起亞轎車中的3人當場死亡,其中包括一名僅1歲大的幼兒。此外,還致使張某受傷,車輛毀損。事后經檢驗,宋某血液中酒精含量為每百毫升257.7毫克。 宋某現年33歲,案發前在順義一家物流公司工作,同車的黎某、劉某是其同事,而三名遇難者分別為起亞司機張某的婆婆、丈夫和兒子。 拒不認罪亂辯解 同事作證戳謊言 本案開庭時,宋某否認了檢方指控。他在庭上辯稱,事發前他與黎某、劉某一起吃飯到天黑,期間自己喝了約4瓶啤酒。宋某庭上說,當時他人是清醒的,完全能夠控制自己。上了車后,他發現旁邊一輛車上有槍支,便打了“110”報警。后他駕車調頭追趕涉槍車,當其發現前面有車的時候,認為前車能從紅綠燈通過,就沒有踩剎車。宋某說,就這時黎某拽他的方向盤,還把他的眼鏡、手機都碰掉了,同時黎某伸腳過來把他的腳從油門上踢過去,但黎某并沒有去踩剎車,他也沒法踩剎車了。 與前車發生碰撞后,他稱自己記不起來事情了。“我不清楚怎么下的車,再清醒時,頭已經被簡單包扎了,我聽見有人報警,就在原地等候。“總之我不知道前方車輛減速待停,也沒有故意撞擊前方車輛。” 鑒于宋某當庭辯解,法庭決定通過網絡視頻對黎某進行詢問,身在哈爾濱的黎某作證稱,當時宋某喝完酒,他勸宋打車回去,不過宋并不聽他的話,非得開車回去。黎某說,上車后因為擔心,他還與宋某搶奪過一陣車鑰匙,可他壓根就沒看見過宋某所說帶著槍的車。“他喝多了,完全是酒后發瘋狀態。” 當庭辯解不采信 法院一審判死緩 法院經審理認為,宋某在公安機關多次供述均稱,案發時其處于醉酒狀態,不清楚案發經過,同車人黎某、劉某的證言也證明宋某酒后報警稱發現持槍劫匪并駕車追趕系醉酒后行為,案發后民警對其進行呼氣式酒精測試,顯示其酒精含量高達每百毫升493毫克,血檢顯示其血液中酒精含量高達每百毫升257.7毫克,這些證據均與其當庭辯稱酒后清醒,能夠完全控制自己相矛盾。 其次,案發后宋某在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多次供述,均未提到黎某有干擾其駕車的行為,同車目擊證人劉某也未提及此情節,宋某當庭辯稱有此情節,但無法給出合理解釋,且經當庭對質,黎某予以否認。法院認為,作為理性成年人,且與黎某無其他利害關系的情況下,宋某沒有為黎某隱瞞的必要。 綜合其他證據,法院認為宋某當庭供述和辯解與在案其他證據相沖突,且與事實不符,不予采信。 法院認為,宋某醉酒后不顧同車人勸阻,駕駛機動車在公共交通道路上故意撞擊他人駕駛的車輛,危害公共安全,致3人死亡、1人輕傷,并造成他人財產損失的后果,其行為已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犯罪性質惡劣,后果特別嚴重,社會危害性極大。故此,法院一審判處宋某死刑,緩期2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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