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5月18日電 據國家海洋局網站消息,國家海洋局近日草擬《北極考察活動行政許可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并公開征求意見。征求意見稿指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開展等6種北極考察活動時,應當向國務院海洋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征求意見稿指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開展涉及以下所列事項的北極考察活動時,應當向國務院海洋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一)參加國家組織的北極考察活動;(二)在《斯匹次卑爾根群島條約》適用區域設立固定(臨時或長期)考察站、考察裝置或進行重大北極考察活動;(三)在北極的公海及其上空進行的北極考察活動;(四)在其他國家管轄范圍以外的北極深海海底區域進行的北極考察活動,資源勘探和相關環境保護、科學技術研究、資源調查活動除外;(五)為北極觀測需要進行的在北極區域內選址等相關活動;(六)除前五項情形外,其他需進入我國考察站或接觸考察裝置等對國家組織的北極考察活動產生直接影響的活動。 征求意見稿強調,國家鼓勵和支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序開展北極科學考察活動。對北極考察活動的審批,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則。 征求意見稿明確了活動者的基本義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開展北極考察活動,應當保護北極環境與生態系統,不得違反相關國際條約、中國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并應遵守當地國法律,尊重當地的風俗習慣。 征求意見稿規定,國務院海洋主管部門負責北極考察活動的審批。國務院海洋主管部門根據北極考察活動對環境的影響程度,對考察活動的環境影響評估實行分類管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根據考察活動對北極環境的影響程度,分別組織編制中英文環境影響評估表或者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 征求意見稿指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開展本規定所列考察活動的,活動結束后應當填寫報告書,并在30日內提交國務院海洋主管部門。報告書應包括以下內容:活動概況;對國家北極考察計劃的執行情況;活動對當地環境的影響及減緩措施;其他應當報告的事項。 征求意見稿強調,未取得行政許可開展本規定所列北極考察活動的,國務院海洋主管部門應當記錄其違規情節,限制受理其再次開展北極考察活動的申請;情節嚴重的,通報有關主管部門進行行政處罰;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門追究其刑事責任。申請者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許可證或未按照許可證批準范圍開展本規定第三條所列北極考察活動的,國務院海洋主管部門應當撤銷許可證,記錄其違規情節,限制受理其再次開展北極考察活動的申請;情節嚴重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進行處罰;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門追究其刑事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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