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湖法院審結《民法總則》通過后首宗隱私侵權案 廣州日報訊 (全媒體記者 王納 通訊員 羅云) 職場里,同事間因相互競爭、意見不合等產生矛盾非常普遍。而深圳一名羅姓男子,遇到這種矛盾時,竟選擇了一種極端的方法處理,找人跟蹤對方行蹤,想找到把柄將其趕出公司。此事最后鬧上了法庭,羅某最終因窺探他人隱私被判賠3.8萬元。 昨日,記者從羅湖法院獲悉,該案已做出一審判決,這也是羅湖法院在我國《民法總則》通過后審結的首宗隱私權糾紛案。 雇人跟蹤同事安裝跟蹤器 據羅湖法院審理查明,原告劉某與被告羅某都是某公司員工。羅某將劉某車牌號碼等信息告知被告陳某,并指使陳某跟蹤、偷拍劉某車輛。 2016年11月8日至11月23日期間,陳某多次駕車進入劉某所居住的小區車庫,跟蹤、偷拍劉某車輛,獲取劉某車輛位置信息。2016年11月23日,陳某再次進入劉某居住的小區時,被小區保安以及劉某當場發現,劉某與陳某隨即進行了交涉,陳某承認了跟蹤、偷拍行為,并稱是受羅某指使。 2017年3月7日,劉某將車輛開至修理廠維修時,修理工人發現車輛的右后輪踏板處被人安裝了GPS跟蹤器,劉某遂向公安機關報警。 男子被判道歉及賠償損失 隨后,劉某將羅某和陳某一起告上了法庭,認為羅陳兩人的行為侵犯了自己的隱私權,要求停止侵權,登報賠禮道歉,賠償精神損失和支付律師費用。 法院認為,陳某為獲取劉某個人生活軌跡,非法跟蹤、偷拍劉某車輛,其行為侵犯了劉某隱私權,依法應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羅某指使陳某實施侵權行為,并向陳某提供劉某車牌號碼等個人信息,與陳某屬共同侵權,依法應承擔連帶責任。 該院遂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法院判令侵權男子羅某、陳某停止侵權行為,登報向劉某賠禮道歉,并賠償劉某精神撫慰金人民幣10000元和因維權產生的律師費28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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