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7日宣判無罪后,朱晉川(右一)和母親、律師在法院外留影。 八年洗冤錄 2008年12月25日 朱晉川因涉嫌搶劫被抓獲 2009年3月19日 被提起公訴,隨后因犯搶劫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0年 2012年5月23日 在被關押3年4個月零29天后,法院撤銷了此前判決,改判其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免于刑事處罰 2017年5月27日 法院再次改判為無罪 華西都市報-封面新聞記者丁偉 受訪者供圖 朱晉川無罪。5月27日上午,馬邊縣法院,聽到這5個字后,樂山人朱晉川心潮澎湃。 “終于還我清白了!”今年30歲的朱晉川,2008年12月25日因涉嫌搶劫被抓獲,2009年3月19日被提起公訴,隨后因犯搶劫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0年。在被關押3年4個月零29天后,2012年5月23日,法院撤銷了此前判決,改判其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免于刑事處罰。今年5月27日,法院再次改判朱晉川無罪。 從搶劫罪到非法侵入住宅罪再到無罪,從10年有期徒刑到免于刑事處罰再到無罪,這8年多里究竟經歷了怎樣的曲折? 事發: 幫人收賬迷了路 被當搶劫犯抓獲 朱晉川是樂山市中區人,中專畢業后當了兩年兵,后到成都鐵路局達州機工隊工作。2008年9月,在重慶崗位培訓放假期間,21歲的朱晉川回到了樂山。那年12月24日下午,他隨朋友一起到馬邊,幫忙催收1800元欠款。當天晚上,路過縣城北門橋時,看到停著幾輛警車,以為是抓自己的,便決定繞道走。 慌不擇路之下,朱晉川和朋友走散了。“鞋都跑掉了一只。”朱晉川回憶說,迷迷糊糊中他躲進一個草垛睡著了。12月25日凌晨6時30分許,朱晉川醒來后又冷又餓,來到該縣民建鎮東光村3組一民房前,“身上打濕了,皮鞋也丟了,想烤烤火,再借雙鞋。” 朱晉川說,他還沒來得及敲門,女主人蘇某就開了門,可能是看到他嚇著了,尖叫著跌倒在地。蘇某的丈夫董某驚醒后出來,還誤以為他是熟人,招呼他進屋坐。朱晉川沒敢進屋,董某也反應過來,操起鋤頭就上來,嚇得朱晉川撒腿就跑。但沒跑多遠,就被董某和村民抓住,打了一頓送到派出所,“說我是搶劫犯。” 原審: 持刀搶劫判10年 被告人稱遭逼供 2009年1月12日,朱晉川被批準逮捕。同年3月19日,馬邊縣檢察院提起公訴,指控朱晉川犯搶劫罪。同年4月15日,馬邊縣法院作出該院(2009)馬邊刑初字第20號刑事判決。法院認為朱晉川為謀取錢財,持刀闖入他人家中搶劫,已構成搶劫罪,判處其有期徒刑10年,剝奪政治權利2年,并處罰金5000元。 在這份判決書中,馬邊縣法院認定:蘇某起床開門時,見到朱晉川持刀站在家門口,于是大聲呼救,退進屋中,倒在地上。朱晉川持刀沖入,并威脅蘇某:“把錢拿出來,有多少拿多少。”蘇的丈夫董某聞訊,趕來和村民一起將朱抓獲。因為未上訴,原審判決不久便生效,朱晉川被送往雷馬屏監獄服刑。 “實際上,我既沒持刀,更沒有搶劫。”朱晉川回憶說,他第一次接受訊問時,稱自己到蘇某家門外,只是想烤火、借鞋,但辦案人員沒有采信,還對自己刑訊逼供,“他們說我持刀搶劫,我怕不承認要挨收拾,只好承認了。”于是,在偵查階段的5次供述中,朱晉川第二、三、四次均承認了持刀搶劫。 5月27日宣判無罪后,朱晉川在馬邊縣法院外留影。 再審: 犯非法侵入住宅罪 免于刑事處罰 服刑一段時間后,朱晉川決定說出實情。2009年6月23日,朱母接到兒子來信,稱自己并未持刀搶劫。同年8月4日,朱晉川向樂山市中級法院提出再審申訴,同時向樂山市檢察院提出抗訴申請。根據相關程序,朱晉川的請求被批轉回馬邊,但不久后馬邊縣法院、馬邊縣檢察院均未滿足其請求。 朱晉川母子沒有放棄,2009年11月20日委托律師再次提出申訴。2010年7月27日,樂山市檢察院作出樂檢建【2010】01號檢察建議書,認為該案證據不確實、不充分、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并向馬邊法院提出檢察建議,啟動再審程序重新審理此案。2011年5月3日,馬邊縣法院作出再審決定,再審該案。 2012年5月23日,馬邊縣法院作出再審判決。法院認為,朱晉川不構成搶劫罪,但其非法強行闖入蘇某家中,干擾了蘇某及家人正常生活,構成非法侵入住宅罪。法院判決:撤銷(2009)馬邊刑初字第20號刑事判決;朱晉川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免于刑事處罰。與原審判決相比,再審判決未認定朱晉川持刀搶劫。 重審: 證據不夠清楚充分 被告人無罪 于是,在被關押3年4個月零29天后,朱晉川被取保候審,重獲自由。“搶劫罪是撤銷了,但非法侵入住宅罪不能成立。”朱晉川提出了上訴。2012年7月25日,樂山市中級法院作出刑事裁定,朱晉川不服,提出申訴。2013年9月10日,樂山市中級法院駁回了申訴,朱晉川仍然不服,申訴至四川省高級法院。 2015年7月13日,四川省高級法院作出刑事裁定,撤銷樂山市中級法院的刑事裁定,及馬邊縣法院的原審、再審判決,發回馬邊縣法院重新審判。2015年9月22日,馬邊縣法院重新立案,依法另行組成合議庭,于2016年8月25日、12月7日兩次公開審理了該案。 今年5月27日,朱晉川終于等來重審宣判的日子。“早上7點從樂山出發,10點半正式開庭。”朱晉川說,因為已經審理過多次,這次開庭的時間很短,幾分鐘后宣布休庭,待合議庭合議后,宣布了判決結果。 法院重審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朱晉川犯搶劫(未遂)罪所提交的證據沒有達到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證明標準。法院判決:朱晉川無罪。 |對話| 5月20日剛結婚 欲申請國家賠償 華西都市報-封面新聞: 重新判決后,有什么想說的? 朱晉川: 太不容易了。整整8年多,我都戴著罪犯這頂帽子,當聽到“朱晉川無罪”5個字的時候,我心里一塊石頭才終于落了地。我要感謝法院,還了我一個清白。 華西都市報-封面新聞: 這8年多,對你有什么影響? 朱晉川: 影響太大了。簡單點說,我失去了3年多的自由,受了8年多的冤屈,母親為我操碎了心,這么多年為我奔走,還患了抑郁癥,一直在吃藥。 華西都市報-封面新聞: 再審已經免于刑事處罰了,為什么還要繼續上訴? 朱晉川: 因為罪名沒有洗清啊,非法入侵住宅罪也是罪,我需要的是徹底的清白。再審到現在,我生活也因此遇到一些不便。比如我去駕照換證,說我有刑事案件,還在取保候審,都不給我換。我跑了3次,拿了判決書,換了個窗口才換成。而且有罪的話,也不能申請國家賠償。 華西都市報-封面新聞: 準備申請國家賠償嗎? 朱晉川: 等判決生效后再申請。律師幫我算了一下,按照現行的標準,總共能有40多萬元。 華西都市報-封面新聞: 未來有什么打算? 朱晉川: 再審后,我就重新回達州單位上班了,這也要感謝法院幫忙協調。今年5月20日,我也和女朋友領證結婚了。但妻子在樂山工作,我母親也在樂山,我希望能調回樂山,一家人在一起,開始新的生活。 |焦點| 是否持刀? “刀”至今未找到 3次審判中,對搶劫罪的認定是焦點。而認定的關鍵在于,朱晉川是否持刀、是否出言威脅。 原審判決認定,朱晉川持刀。主要證據包括:朱在偵查階段的5次供述中,第二、三、四次供述共3次承認持刀,第1次供述為1米長的砍刀,第2、3次供述為80厘米的“東洋刀”;當事人蘇某陳述說,是40厘米長的刀;蘇丈夫董某稱,是1米長的刀;董某母親高某稱,是20厘米的刀。究竟是砍刀還是東洋刀,是1米、80厘米還是40厘米、20厘米?盡管朱晉川當場被抓獲,但至今未找到這把“刀”。 于是,再審判決認定,蘇某、董某、高某對作案刀具的特征描述差異較大,矛盾不能得到合理排除,偵查機關也未能找到作案刀具,朱持刀搶劫的證據不充分。 重審判決則認定,核心證人蘇某、董某各自的7次陳述和證言中,僅第一次稱朱晉川持刀,后面6次均稱“沒有看見朱晉川持刀”。 是否威脅? 證人陳述前后相反 原審判決還認定,朱晉川威脅蘇某拿錢。主要證據包括:蘇某陳述說,朱讓她“把錢拿出來,有多少拿多少”;董某證言也稱,看見朱威脅蘇“把錢拿出來,有多少拿多少”。 但同樣,在蘇某、董某后來的6次陳述和證言中,均表示朱晉川沒有說過“把錢拿出來,有多少拿多少”。對于后面6次陳述和第一次證言相反,蘇某在重新作證時表示,“自己不識字,記不清是否聽過詢問材料了”;董某亦在重新作證時稱,“辦案人員念筆錄時,自己沒注意聽”。 于是,在朱晉川是否威脅拿錢上,再審判決認定:蘇某陳述、董某證言和朱晉川供述均不一致,不能合理解釋,也沒有其他證據可以佐證。重審判決則認定,蘇某和董某證人證言前后自相矛盾,且不能得到合理的解釋,故均不予采信。 是否進屋? 卷宗無屋內照片 再審判決中,認定其非法強行闖入蘇某家中,干擾了蘇某及家人正常生活,構成非法侵入住宅罪。 重審判決則再次認定,蘇某和董某后面6次陳述和證言,與兩人第一次前后自相矛盾。兩人后面6次均表示,董某誤認為朱晉川是當地司機“田三兒”,于是主動叫他進屋。重審判決還認定,勘驗筆錄記錄的中心現場為蘇某家堂屋內,但現場勘驗照片、指認現場照片中,卻均沒有該堂屋內照片,且勘驗筆錄稱“現場無異常情況”。 綜上所述,重審判決認為,朱晉川的有罪供述存在諸多疑問,不能作為定案依據,證人證言前后自相矛盾,且不能得到合理的解釋,朱晉川是否入戶、是否持刀、是否出言威脅存疑。因此,法院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及罪名均不支持。同時,對朱晉川提出其被刑訊逼供的意見,因無證據證實,亦不予采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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