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法制辦擬加大對生豬屠宰違法行為處罰
2017-06-02 14:03:26? ?來源:央廣網 責任編輯:周冬 林雯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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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廣網北京6月2日消息(記者 侯艷) 據中國之聲《央廣新聞》報道,國務院法制辦昨天(1日)公布《國務院關于修改<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的決定(征求意見稿)》,明確建立問題產品召回制度。 現行《生豬屠宰管理條例》是1997年公布施行的,2007年、2016年作了修改。近年來,出現一些新情況和問題,需要對條例進行完善。比如,生豬定點屠宰證書的申請條件、記載內容、有效期限、變更程序等不夠明確,需要予以完善。生豬產品質量追溯、問題產品召回制度不健全,部分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屠宰行為不規范,需要加以規范。生豬屠宰質量安全風險監測評估制度尚未建立,需要健全制度。生豬屠宰違法行為處罰偏輕,需要綜合加大對違法者的處罰,提高違法成本。 征求意見稿完善了生豬進廠(場)查驗登記和生豬產品出廠(場)記錄制度。明確生豬進廠(場)、生豬產品出廠(場)查驗的內容以及相關記錄憑證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兩年。 根據意見稿,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發現其生產的生豬產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者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應當立即停止生產,報告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召回已銷售的生豬產品,并對召回的生豬產品做無害化處理或者銷毀。 意見稿明確指出,違反本條例規定,生豬屠宰廠(場)發現其生產的生豬產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者有證據證明可能危害人體健康,應當召回而不召回的,由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生產;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生產的,沒收生豬產品以及違法所得,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10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取消其生豬定點屠宰廠(場)資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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