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態修復方案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因噪聲、光影及電磁輻射造成環境污染侵權需賠償;環保部門在執法中程序違法被判敗訴……6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召開新聞通氣會,發布10個環境資源刑事、民事、行政典型案例。 最高法環境資源審判庭庭長鄭學林說,期望通過發布典型案例,對法院依法審理環境資源案件提供一定的示范和指導,促進案件裁判尺度的統一,進一步提升環境資源司法水平。 開創公眾參與環資審判機制 【案情判決】尹寶山召集李至友等人在休漁期間違規出海作業捕撈海產品,捕撈的海產品全部由尹寶山收購,價值82.8萬余元。江蘇省連云港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尹寶山等人在禁漁期、禁漁區非法捕撈海產品的犯罪行為,影響海洋生物休養繁殖,給海洋漁業資源造成嚴重破壞,分別判處尹寶山等人1年至兩年3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部分適用緩刑,沒收全部違法所得。同時判決尹寶山等人以增殖放流1365萬尾中國對蝦苗的方式修復海洋生態環境。 【典型意義】本案系江蘇省首例由檢察機關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環境資源案件。法院查明案件事實并充分聽取了各被告對修復方案的意見,將生態修復方案向社會公開,廣泛征求公眾的意見,在匯總、審查社會公眾意見后,確認了相關職能部門出具的根據產出比1:10增殖放流中國對蝦苗修復方案的科學性、合理性,開創了引導社會公眾參與環境司法的新機制。 【專家點評】北京理工大學教授羅麗:由于生態環境損害調查、鑒定評估、修復方案編制等工作會涉及到生態環境公共利益,法院在審判和執行過程中對相關重大事項向社會公開并推行公眾參與機制,便于公眾監督,有利于制定科學、合理的生態環境修復方案。本案中,法院將生態修復方案通過地方新聞媒體、法院官方微博、微信公眾號等方式向社會公開,廣泛征求公眾意見。這種在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司法裁判過程中引導社會公眾參與民主科學決策的創新方式,具有積極的借鑒價值。 辦好新類型環境污染侵權案 【案情判決】海洋紅公司在倪旭龍養殖場周邊村落建成大規模風力發電機組后,倪旭龍養殖的中華鱉大量死亡。倪旭龍提起訴訟,一二審法院以漁業生態監測中心作出“試驗現場的噪聲、電磁輻射以及轉動的陰影,不會對中華鱉的存活和生長造成影響”的鑒定結論為由,駁回倪旭龍訴求。 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再審認為,監測中心雖作出鑒定意見,但據農業部漁業局資源環保處答復,監測中心的試驗鑒定已超出其業務范圍,不具有涉及本案的鑒定資質。海洋紅公司未完成中華鱉死亡與其實施的風力發電行為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的舉證證明責任,應承擔相應民事責任,改判海洋紅公司承擔80%民事責任,賠償損失131萬余元。 【典型意義】本案系因風力發電產生的噪聲、光影及電磁輻射造成損害的新類型環境污染侵權糾紛。再審法院對于鑒定機構的鑒定資質進行了審查判斷,未予采信鑒定意見,同時依據風力發電廠生態建設等相關規范文件,結合中華鱉的習性,認定風力發電產生的噪聲、光影及電磁輻射與中華鱉的死亡具有一定因果關系,體現了環境資源審判中專業性問題審查判斷的特殊性,對于準確認定污染行為和損害的因果關系具有一定示范意義。 【專家點評】中國政法大學教授侯佳儒:本案法院在采信證據方面沒有依賴鑒定意見,而是在審查鑒定機構資質確定不予采信鑒定意見基礎上,從規范要求和侵權行為的特殊性出發,依據風力發電機最近一組機組距離養殖場僅100米,選址違反法律規定等因素,對于因果關系予以認定,體現了法學的價值判斷對于認定因果關系成立與否的重要意義。 檢察機關支持社會組織起訴 【案情判決】方運雙將其承包的兩個魚塘轉租給譚耀洪,譚耀洪向其中一個魚塘傾倒不明固體污泥110車。之后,方運雙收回魚塘,撒上石灰后繼續養魚。環保部門對上述魚塘取樣檢測發現,銅和鋅超限值。中華環保聯合會訴請法院判令譚耀洪、方運雙共同修復魚塘至污染損害發生前的狀態和功能,或承擔恢復魚塘原狀所需的環境污染處理費,檢察院作為支持起訴人支持起訴。 法院判決認定譚耀洪、方運雙構成共同侵權,應當承擔連帶責任,確定譚耀洪承擔80%的責任,方運雙承擔20%的責任。修復魚塘屬于譚耀洪和方運雙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行為義務,如果二人逾期未履行,由法院選定代為修復的機構。 【典型意義】本案系傾倒固體廢物污染水體的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本案由社會組織作為原告、檢察機關支持起訴,彌補了個體受害者難以應付專業性強、案情復雜的環境侵權訴訟的不足和環境公益救濟主體的缺失,無論對個體權益還是對社會公共利益的保護都非常必要和及時。 【專家點評】上海財經大學教授鄭少華:近年來,隨著生態文明建設的強力推進,司法機關在環境資源審判專門化、環境公益訴訟等方面都采取了一些突破性的措施。本案采取民事公益訴訟加支持起訴的方式,彌補公益保護之不足;確定共同被告,建立完善的追責機制;通過舉證責任轉移、申請評估人員作證等程序與相關制度,構建完整的審理機制。本案的裁判較為典型地反映了司法機關全面應對環境問題,實施強有力的司法救濟。 行政機關程序違法被判敗訴 【案情判決】海南省儋州市生態環境保護局根據海南省環境監測中心站出具的監測報告,認為桑德水務公司違法排放水污染物,決定處以罰款17.7萬余元。桑德水務公司訴至法院,請求撤銷處罰決定。 一二審法院審理認為,儋州環保局未能提供采樣記錄或采樣過程等相關證據,僅以海南省環境監測中心站出具的監測報告認定桑德水務公司超標排放廢水,主要證據不足,儋州環保局對桑德水務公司處罰程序違法。判決撤銷處罰決定,由儋州環保局承擔訴訟費用。 【典型意義】本案系環保行政處罰糾紛,涉及對環保行政處罰行為所依據證據的審查認定,具有典型性和指導意義。近年來,各級環保行政執法部門加大了生態環境違法案件的執法力度,有效遏制了環境持續惡化的基本態勢。但從法院審理環境行政處罰案件情況看,環保行政執法不同程度存在執法不規范,“重結果、輕程序”等問題。本案判決體現了法院對環保行政執法行為的監督,對于推動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規范行使行政處罰職權,促進依法行政具有積極作用。 【專家點評】中國人民大學教授竺效:本案法院以程序合法性審查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程序合法是依法行政的重要內容。儋州環保局環境執法中監測程序違法導致監測報告亦不具有合法性。可見,環保部門在環境行政執法過程中,尤其是環境監測過程中,應重視執法程序的合法性,摒棄環境行政執法“重結果、輕程序”的思想,規范行使行政處罰職權、促進依法行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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