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建立容錯機制激勵干部改革創新
2017-06-26 11:23:30? ?來源:新華社 責任編輯:陳虹虹 趙舒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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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南京6月26日電 (記者朱國亮)江蘇省委辦公廳日前下發文件,明確建立容錯機制,突出為敢于擔當的干部擔當、為敢于負責的干部負責。 在這份《關于建立容錯糾錯機制激勵干部改革創新擔當作為的實施意見(試行)》文件中,明確了可以容錯的5種條件和8種情形,如出以公心、擔當盡責,沒有為個人、他人或單位謀取不正當利益的可以容錯;貫徹執行民主集中制,經過規定的決策程序或特殊情況下事后及時履行報告程序,不是個人專斷、一意孤行的可以容錯;在推進改革和體制機制創新中積極探索、先行先試,因沒有先例、缺乏經驗出現一定失誤錯誤的,可以視情給予容錯。對于符合容錯條件、屬于容錯情形的,可以免除相關責任或從輕、減輕處理。 意見還規范了容錯認定程序,同時明確對給予容錯免責的干部,在平時考核、年度考核、目標責任考核、績效考核、任期考核、任職試用期滿考核等各類考核和干部提拔任用、職級職稱晉升、評先評優、表彰獎勵以及黨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后備干部資格等方面同樣看待、不受影響;對給予容錯酌情從輕、減輕處理的干部,有影響期的,期滿后根據工作需要和干部的德才素質、現實表現,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合理安排使用。 江蘇省委組織部常務副部長胡金波說,江蘇省委出臺這一意見,既是為作風正派、敢于擔當、勇于負責的干部鼓勁撐腰,也是重申加大治懶治庸力度,對不作為、慢作為、亂作為等現象絕不容忍。 容錯不等于庇護。這一意見也明確,對違反黨的紀律,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或雖未違反黨的紀律、違反國家法律法規,但客觀上造成重特大安全責任事故、嚴重環境污染、生態破壞責任事故、重特大群體性事件的,不予容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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